“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撰改 进一步确定和细化关联保障措施”
青岛新闻网社北京10月13日电(记者孙少龙)退伍军人保障法草案将于1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 与草案一审查相比,草案二审查将进行多项编辑,进一步确定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
退伍军人保障法草案于年6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份复印件包括总则、交接接收、退役安置等十章。
一些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应当更加强调本法的保障法定位,进一步确定和细化相关保障措施。 据此,草案二审查确定或增加了规定:一是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 二是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制发、统一号码。 三是用供养方法安置,由国家终身供养。 四是国家逐步缩小退役军人抚恤优惠制度的地区差异。 五是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比较有效的证件享受旅游等优惠。 六级以上人民政府完全利用现有的医疗和养老服务资源,治疗或者集中支持孤独、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七是建立退役士兵权益保障机制,畅通需求表达渠道。
在草案审阅中,一些常务委员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的建议,将职工、待遇明确的关系进一步细化安排。 草案的审稿增加规定:一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关系到现役服役期间做出的贡献。 三是以安置职工的方法安置的军士和义务兵,根据安置地人民政府在现役服务期间做出的贡献、专业知识等安置职工。 四国有公司接收转业军官、安置职工的军士和接收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保障相应的待遇。
部分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确定退役士兵服务体系制度建设的具体复印件和退役士兵服务机构的有关职责。 据此审查草案二审查的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伍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退伍军人服务网站。 二是退伍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网站等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加强与退伍军人的联系信息表达,做好退伍军人就业创业支持、优待扶持、慰问、权益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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