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绝春节带电脑回家从业被开除 法院判企业赔偿19.4万元 企业列举男子三项违纪被驳回”
近日,“男子春节带电脑回家拒绝员工被开除”备受关注,上海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 企业被上诉驳回,目前判决生效。
张先生是某咨询企业的软件工程师,4年后被企业开除。 开除通知中,企业列举了张先生恶意拒绝执行、恶意推迟企业安排的劳动任务、恶意违反企业制定的工作时间规定。 2019年春节前,企业以张先生负责维护的顾客可能需要紧急服务为由,带着电脑回家过年,告知被拒绝。
更令企业不满的是,张先生在春节放假27天,期间“失联”。 张先生认为春节假期应该和家人一起过,没有义务工作。 另外,27天是包括春节假期11天、调休12天、两周在内的正当假期。
双方在午休时间的认定上存在分歧,企业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半到13点,与此相对,张先生认为最近半年从11点半开始进入午休。 对此,张先生表示,在实际工作安排中,企业并未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另外,企业表示,张先生存在恶意拖延劳动任务的行为。 2019年7月24日,企业通知小张第二天上午9点到达客户企业,但小张延期到中午。 对此,张先生解释说,接到通知时下班,得到顾客同意后,先回企业拿了电脑,所以迟到了。
被开除后,张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9.4万元和加班工资等费用,得到支持。 不同意这一点的企业又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企业不要支付赔偿金。
毕竟,上海浦东法院主张原告存在于被告身上的三个违纪事实不构成严重的违纪制度,原告因上述理由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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