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人身险产品“负面清单”来了!”
2021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文案涵盖产品条款表述、责任设计、费率变更和精算假设、提交管理等4个方面,共计73个违规行为。
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升级!
1月20日,银保监会颁发2021版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涵盖产品条款、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变更和精算假设、产品报送管理4个副本共73条。 年版《负面清单》增加了21本。
银保监会要求各企业认真核对新版“负面清单”,整理销售保险产品自我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举报次数多、问题频发的企业,银保监会采取监管合同、监管解释责任、解决结果公开披露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负面清单”结构明确,表现具体,公司在进行产品故障诊断和新产品设计时,将制定更加标准,促进有序的竞争,今后 客户也将从日益丰富的人身保险产品供给中受益,其权益不仅得到事后救济,还将得到更全面的事前保护。
产品条款的表达:
追加销售错误读取禁令
在2021版“负面清单”中,在产品条款的表现部分增加了关于销售错误的禁令。 禁止行为如下。
条款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部分可选择权利没有明确表达,可能侵害客户利益,如减保权、续保权等。
在条款上设立不合理的约定限制客户的合法权利。
在条款中设立不合理的条款,表达为误解错误销售提供便利。
比较而言,2021版的“负面清单”中记载了对理赔资料的条款要求不合理。 例如:
一些产品条款约定保险金申请提供比较有效的生存说明,但没有说明比较有效的生存说明的具体形式。
在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保险金申请,除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外,还必须提供当下交通工具的门票(存根)等不合理的资料。
人寿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申请死亡保险金除提供死亡说明和户口注销说明外,还提供火葬说明、葬礼说明等不合理的资料。
2021版《负面清单》还称,健康保险产品条款的等待时间、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 例如,一些产品条款约定,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或生命体征作为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时免责的依据,但症状和生命体征没有客观的判定标准,侵害了客户利益。
另外,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客户不得单独解除附加保险,或者该产品的保险金支付以其他产品的保险金是否支付为前提条件,涉嫌侵害客户利益。
产品责任设计:
雷同,不可异化
2021版《负面清单》要求,分红保险、护理保险、医疗保险、年金保险等产品不降低保障责任,不可异化为万能型产品。
两种附加保险产品在费率和现价计算时考虑了主险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但没有限制主险、附属险的比例关系,组合销售时可能存在保险产品异化为理财产品的风险。
万能保险产品万能账户按日结算的结算方法不合理,存在噱头营销风险。
汇率设定和结算的前提条件:
变态不能突破监管的规定
产品费率的设定和结算假设部分,根据2021版《负清单》,应通过现金价值计算、退保率、费用率等结算假设参数进行调整,不得异化产品形态,突破产品监管规定。
例如,长时间保险产品的支付期设计为2年,有支付假期的风险。
保险产品的保险期与利润测试中反映退保率假设等的预期存续期不一致。
对于保险期在1年以内的保险产品,保单年度保单的最低现金价值低于未满的纯保险费。
包含连续担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在产品精算报告中未证明连续担保的定价解决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
产品提交管理:
不得引用已废除的文件
根据产品报送管理部分2021版“负面清单”,汇率改革新闻表要求提供核心偿付能力数据,并及时更新过去5年的企业投资收益数据。
精算报告或者其他备案材料中不得引用已作废的文件。
投资合并型产品的备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投资账户的设立等事项。
不得以开展业务等方法变相销售停止销售保险产品。
每年6次产品问题通报
去年5月,人身保险部对人身保险产品开展了专项审计清理工作,对违规开发产品、产品设计异化、客户利益受损、“奇葩”产品开发等4项行为进行了严格调查。
并发布了《人身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负面清单》,共包含52条禁令,涉及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变更、产品精算假设、产品申报采纳管理5个环节。
2019年,银保监会建立了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 《国际金融报》记者整理了一下,2019年,年2年间,银保监会共通报人身保险产品问题6次,2019年,年3次。 其中,近60家人身保险企业被“枪杀”,20多家企业多次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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