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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跳单”省钱 法官调解:要支付中介费”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4-06 15:30:02 浏览:

买卖房屋的当事人通过中介认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他们为了节约中介费,跳过中介费,另外完善购买手续,结果被中介企告上了法庭。 这场诉讼在二审时,最近市二中法院接受法官调解,双方和解,卖方在法庭上支付中介费,买方也表示服判决,此案解约。

去年4月中旬,谢氏通过不动产业者的介绍,与易氏签订了“定金合同”。 双方约定:谢某以86万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给易某,双方决定于去年4月30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

次日,谢某、易某、房地产经纪企业三方共同签订中介合同,谢某、易某分别约定向房地产经纪企业支付中介服务费。

但是,该合同签订几天后,谢某与易某绕开房地产经纪企业,另行完善相关购房手续,办理了案件相关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地产中介未能与两人协商支付中介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谢某、易某分别向房地产经纪企业支付中介服务费1.29万元,共计2.58万元。

被判决后,谢某、易某不服,向市二中法院上诉。

二审期间,负责人法官在刚出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介合同相关规定中,与各方耐心交换意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

最终,谢某与不动产中介签订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兑现1万元的付款,谢某撤回上诉并表示服判。

法官的说法:

“跳列表”又称“跳中介”,是委托人利用经纪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后,绕过经纪人直接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多发于房地产交易行业。

“啤酒花”行为违背合同精神,破坏市场交易规则,更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关于如何规制“跳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确定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

根据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经纪人服务后。 利用经纪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体服务,绕过经纪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应当向经纪人支付报酬”。 该规定为新增规定,首次将“跳列表”行为的构成要素和法律后果上升到法律层面,保护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合同精神、违反诚信行为的确定给予了否定评价,为经济社会交易规则的规范化和诚信社会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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