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岁老赖案”始末:其父房产纠纷持续多年 法院解除限制高花费令”
12月16日,河南郑州金水区法院就该院执行人员对9岁女孩限制高费用表示道歉,称对未成年人发布限制费用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是错误的,依法解除了限制费用令。
8年前,陈蔓的父亲陈东为了卖房子杀了妻子和岳母,行凶第二天与人签约卖房,买主付了55万元房费后,没有完成房屋交接,陈东被执行死刑。
纠纷发生后,来了几年的诉讼,年10月,法院终审判决之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陈蔓及其祖父、祖母在继承人陈东遗产范围内负责退还55万元购房款。 陈蔓被限制了高成本,在那之后。
限制费用令解除后,陈蔓养母陈若兰在互联网平台上写道:“感谢‘限制高’被解除,金水区法院在这个冬天给了我们一缕阳光。” 她说,关于55万元的债务纠纷,孩子的爷爷将重新委托律师,申请再审。
生父杀害母亲和祖母后,变卖房子不通过房子,女儿被买主起诉
判决书显示,8年前,因多次参与赌博,损失了数十万美元现金,陈东想卖掉房子用信用卡借的钱,但被妻子和岳母拒绝,陈东犯下谋杀罪。 年2月24日凌晨,他杀害了妻子和岳母。
行凶后的第二天,陈东与王科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68万余元。 双方同意由王科分期支付购房款。 年2月28日,王科支付55万元,剩余房款13万余元,在陈东将房屋产权证交给王科名处理后,由王科全部支付。
年6月17日,郑州中院一审判处陈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王科等不到过户,但此时的陈蔓(出生于年5月21日)已有9个多月,对发生的事件更是一无所知。
时隔五年,王科将6岁的陈蔓告上了法庭。
12月16日,陈蔓的代理律师赵波向澎湃信息提供了《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落款时间为年6月15日。 判决书称,陈东被执行死刑后, 年12月20日,郑州中院查封被执行人陈东名的房子,即王科购买的房子,历时3年,为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
根据上述判决书,原告王科提出的诉讼请求有: 1、解除不动产预审2、判决与陈东的购房合同比较有效。 被告方陈蔓和外祖父王维治认为扣押合法有效,王科不是本案的权利人。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根据被告双方的诉讼意见,法院对案件争议的焦点是王科对案件所涉房屋是否享有足够的民事权益解除强制执行。
法院进一步表示,《契证》上显示纳税人为陈东,但王科在购买案件所涉房屋前,与该房屋系陈东和王科夫妇共有财产,陈东个体无完全处分权的事实十分明显,王科轻信陈东的解释,足够 如上所述,王科就执行目标没有足够的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一事,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年下半年,王科再次起诉陈蔓。 这次,王科将陈蔓及其祖父、祖母、祖父等4人一并告上了法庭。
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王科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解除与陈东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2、判决要求四被告在继承范围内返还原告购房款55万元及利息损失。
根据《民事判决书》,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已经不能明确履行。 另外,涉案房屋是陈东和王科的夫妻共同财产,合同解除后涉案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综上所述,法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一是认定原告王科与陈东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二是被告陈蔓及其祖父、祖母在继承人陈东遗产范围内负责退还原告55万元的购房款。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限制在55万人后,法院依法解除了限制费用令
根据此前《南方周末》的报道,一审判决后,王维治提出上诉。 2019年12月5日,郑州中院以“事实不清楚”为由,将王科诉陈蔓案重审。 年8月31日,金水区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原认为被告双方需求依据不足,判决结果与上次相同,陈蔓必须返还5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赵波律师提供的《金水区法院民事判决书》(该院复审的判决书),2019年4月28日,陈蔓的爷爷奶奶出具的《情况证明》中记载,陈蔓就陈东名下的不动产全部被送给孙女。 对于陈东所有的债务纠纷,他们不负责任。 对于涉案房屋的所有纠纷,委托亲戚王维治全权处理。
赵波传达了澎湃的信息,陈蔓的养母再次提出上诉。
根据赵波律师提供的《郑州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被告陈蔓在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裁定上诉人或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陈方认为,上诉人以本案诉讼时效期限届满、被列为上诉人的4名被告不是本案合格被告等理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判。
根据前述郑州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法院认为,原审认定陈东收了王科55万元的购房款也不冤枉。 另外,去年12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郑执一字第 1444 号任择裁决书后,王科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指控。 全部被驳回后,王科提起了本案诉讼,所以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年10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终审判决后,11月25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费用令。
限制费用令解除后,陈若兰表示,对于55万元的债务纠纷,孩子姥爷将重新委托律师,申请再审。
律师赵波说,年2月25日,王科与陈东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同年3月,陈东杀害妻子和岳母。 王科知道事件的事实,应该知道陈东不能比较有效地转让,王科的《房屋转让合同》解除权已经开始计算,但他在一年内没有行使解除权。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赵波还表示,王科支付的购房款为55万元,20万元在陈东的哥哥陈预处理,陈东花剩下的35万元必须由公安机关追缴,王科非法根据无效合同向陈东和妻子的房屋、租金 (综合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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