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28年案”一审宣判 姚策:会保存上诉权利”
“弄错人生28年案”的一审判决涉事医院共计赔偿76万余元。
当事人姚策发声:赔偿金额低于预期,希望在年画中画上圆满的句号
备受瞩目的《错误的人生28年案》于12月7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涉案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费、面会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768906.44元。
今年2月,江西青年姚策查出罹患癌症,母亲“断肝救子”,结果发现28年前生产的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抱错了孩子,亲生孩子与姚策的父母住在河南。
7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受理姚策和父母郭希宽、杜新枝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人生错28年”侵权责任纠纷案和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癌”侵权责任纠纷案。
法院公开宣布判决。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赔偿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杜新枝找父母支付的交通费1193.5元,郭希宽误工费6400元。
姚策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依法向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1312.94元,至今已支付100000元,仍需支付261312.94元。
审判长表示,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服务机构,对出生的新生儿负有高度慎重的管理义务,淮河医院对“失配”的发生没有异议。 由于这个错误,姚策与父母骨肉分离28年,认识时自己患有肝癌,3人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痛苦。 淮河医院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淮河医院诊疗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善,病历资料不足,未按照原开封市卫生局有关规定及时为姚策接种乙肝疫苗,以及“错配”的发生,必须认定淮河医院存在严重过错 但肝癌的发生除了与防疫有关外,还与个体差异、生活经验等多种因素有关。 这个判决是因为淮河医院对姚策罹患肝癌造成的合理损失负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封面对话
当事人姚策:
保存上诉权利
“弄错人生28年案”一审判决后,12月7日晚,当事人姚策发表意见。
陈述了对一审判决结果的看法,姚策表示赔偿金额低于预期,但同意“医院错负全部责任”和“医院负姚策负乙肝60%责任”。 关于是否上诉,他说:“我想保存上诉权,寻求更大的需求。” 姚策说:“希望这件事在年画中圆满成为句号。”
华西都市报、封面情报记者知道之后姚策养母徐是否上诉还需要咨询。 姚策代理律师周兆成也表示,上诉的必要性和姚策信息的表达后是否需要确认。
周兆成律师表示,由于不清楚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经一审判决是否上诉,下一步将继续就判决双方不争的金额向法院“先提出执行申请”,“不论对方是否上诉,一审判决是否生效” 可以让丧命的原告姚策先从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领取救命赔偿金,并抓紧住院治疗。” 周兆成说。
周兆成在一审判决结果中表示,虽然与原告方面的起诉金额有差异,但判决书基本支持了原告方面的需求。 第一,对于走错人生的28年,法院完全认定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有过错,应当对原告方承担100%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针对人生错误的28年,被告医院因未注射乙肝疫苗存在过错,应对错误儿童之一姚策的肝癌负责,最后医院根据过错比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关于判决金额,周兆成强调,起诉时,由于姚策治疗费初期形成的发票少,最终法院支持的判决金额不太高。 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原告姚策患病有过错,按一定比例对姚策治疗负责。 这样的判决,真正免除了原告姚策的后顾之忧。 判决生效后,原告姚策将来会产生新的治疗费,依然可以向被告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主张权利。
华西都市报-封面情报记者陈彦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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