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男子多次恶意别挡车辆 被判危险驾驶罪”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处理了驾驶“斗气车”的案件。 这也是南京第一起单方多次恶意拦下他人车辆被判危险驾驶罪的事件。
2019年6月19日,江北大街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 当时被告人刘某开着蓝色的小型轿车,在南京市江北大街高速公路南京新闻工程大学的道路上行驶时,在超车的过程中,正好前方被害人姚某开的白色小型轿车在路边遇到了工人的工程,姚某马上刹车减速,但刘某却被姚某超车了。 一下子,刘先生多次超车,不要恶意阻止姚先生的车辆。 最后超车后,刘某在前方没有特殊情况时故意紧急刹车,随后姚某急刹车朝左,在左侧车道与另一受害者韩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韩国某车辆冲入避让道路的中央绿化带,事故中车辆有一定程度 价格认定中心表示,姚某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5026.5元,汉某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24579元。
受理案件后,本案的定性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 “单一车辆能认定‘追逐竞争’吗? “本案的情况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这也成为了本案法律适用上的难题。 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依托南京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平台,积极邀请两名法学教授就案件进行分解论证。 为了保障事件的公平性,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人员等进行了公开听证。 与会者就这种“路怒”引发的刑事犯罪问题和社会现象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认为刘某在城市快车道上多次不恶意拦截他人车辆,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依法严格处理将对这种不文明驾驶行为起到威慑、警告的作用。
在本案中,刘某以驾驶“斗气车”为目的,将特定姚某车辆作为跟踪目标,请勿多次恶意阻止他人车辆。 最终姚某刹车后,向左驾驶方向撞到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对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有一定的危险性。 刘某在事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认罪,积极赔偿相关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 综合考虑后,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浦口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1个月15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 (通讯员马云婷李乔记者刘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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