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自留山”购买树木 超数采伐被判刑”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媒体走出基层采访组,来到四川巴中,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公开审查会。 黄某因涉嫌砍伐森林罪被移送起诉,是否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审查会上各方发表了建议。
2019年12月,黄某以每股1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南江县云顶镇窝坪村2家谭某家自留山(地名“墓梁”)内的树木143株,双方约定谭提供林票,黄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采伐。 随后,双方在谭家的自留山给143棵树木贴上了标签。
年3月19日,黄取得采伐谭家自留山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砍伐林木积累9.2立方米、株数28株、树种马尾松。
根据南江县森林公安局的现场调查,黄某采伐共计143株(其中马尾松137株,柏木6株),立木蓄积39.683立方米。 违反黄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树种砍伐林木,超数砍伐马尾松109株,超树种砍伐柏木6株,共计115株。
6月16日,南江县森林公安局以黄某乱伐林木嫌疑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9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黄某涉嫌滥伐林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同日,在“正义网”上发表了公告,公告期限为30天。 公告期间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7月20日,黄向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生态修复申请书》。 7月24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犯砍伐森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8月18日,当事人黄某主动向南江县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账户支付生态修复资金9950元。 由于该案的刑事部分已被判决,不再符合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院、最高检查的相关规定,11月13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办公室表示,黄某乱砍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但黄按植被恢复方案全额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社会公共利益已经维持得比较有效,不打算起诉,申请公开审查,审核人员对此
该事件的公开审查会由省人大代表、省级人民监督员、市政协委员、市人民监督员代表共5人担任审查员。 现场是否由当事人自愿支付修复资金? 交付后真的能保障生态的修复吗? 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同点等提问了解后,经评委们集体评议,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不起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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