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保护动物 获刑十余年罚金十几万”
近日,湖南省沈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石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 被告犯有非法收买某罪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截止到2019年11月,石某非法收购无合法来源的竹鼠、石蛙等野生动物,销售给梁某(另案解决)。 销售金额为8万余元。 2019年11月,公安机关从石某家没收了野生动物。 经鉴定,查获尸体或活体野生动物:鸟类66只,蛇类177.66公斤,哺乳动物57只,为国家一级要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白颈长尾雏鸟; 红腹锦鸡和两只小灵猫都是为了国家二级的要点保护野生动物。 剩下的都是国家三级野生动物,分别是60只灰胸竹鸡、56.88公斤乌蛇、100.38公斤王锦蛇、20.4公斤尖吻蝮蛇、45只花白竹鼠、2只果子狸、1只豹猫、6只猪獾和1只黄鼠狼。 某某帮石某收购了其中两只白颈长尾雏和一只红腹锦鸡。
检察机关认为,石某、某非法收购保护国家一级要点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保护国家二级要点的野生动物,其中石某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另外,石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多次向他人出售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经营罪。 石某,到了某个案件后,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坦白,有认罪送还处罚和赃物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向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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