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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信息”终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6 19:42:02 浏览:

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著作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 编纂后的《著作权法》使“作品”的定义与时俱进,完善了互联网空之间的著作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大大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

《著作权法》迎来了实施30周年,这次改编是30年来最大的改编。 由于民法典未纳入《知识产权篇》,意味着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将受现行单行法的管制。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不断变化,有必要及时制定相关法律。

这部《著作权法》的编纂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而不是以填空题,也就是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实际所得为赔偿限额。 新增500元最低赔偿额,最高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这有利于大幅提高侵权价格,缓解著作权维权久而久之价格高、赔偿低的痛点。

将网络短片等符合“视听作品”和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力成果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这次创作的一大亮点。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大编辑是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信息”进一步压缩为“简单事实信息”。 换言之,信息作品不仅属于单纯的时间、地点、事件等新闻,也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时事信息没有著作权,不受法律保护,从此成为历史。

““时事信息”终成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迄今为止,“时事信息”是什么很难定义。 似乎只与时事有关,或者只与信息有关,就成为了不受法律保护的免费品。 无论是最初的pc端信息网站,还是之后的手机端信息app,都直接转载了以前传播的媒体的信息报道,很多时候既不许可也不支付报酬。

除了直接免费运送外,还有人打着时事信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幌子,对媒体的信息作品进行改稿。 类似行为本质上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掠夺,充满主观恶意。 对信息媒体来说,这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 记者辛苦采写的稿子,别人随便免费拿去了。

不公平的竞争,部分网络自媒体节约了高额的文案生产价格,结果劣币驱逐良币,之前流传的媒体深度报道消失,需要支付作者稿费的评论版面等也不得不被大幅压缩。

“作品”包括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一定范围内的智力创作成果,二是以一定形式表现,三是要有独创性。 时事信息如果具有独创性,就是智力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次修订法将不受法律保护的“时事信息”压缩为“单纯事实信息”,意味着大部分信息作品将成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绝对有必要纠正的。

“时事信息”终于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是信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进步。 法律层面的具体确定,有利于打击免费运输和洗稿等侵权行为,有利于信息媒体和媒体作者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媒体竞争从“流量为王”回归“文案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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