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 禁止变相捂盘推广“售后包租””
青岛新闻网社杭州11月5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委托行为的通知》,要点从委托主体(开发公司)、被委托主体(代理机构)、监管主体(相关主管部门)三个层面提出工作要求,要求商品房销售 通知自每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近年来,中介机构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销售代理服务的销售模式逐渐普及。 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领域门槛低,委托销售的过程中,买家“团购费”“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诱导、诈骗或强制要求规范化。
通知指出,开发公司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注明销售方法。 实施销售委托时,应当通过预售方案决定承销机构名称和第一委托事项。 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收取开发公司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的等价外费用。 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立资金、身份等条件限制购买权。
另外,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必须与本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购房款,不得以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法误导客户,属于预售商品房的“售后服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出,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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