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仿明星账号频现谁来维护客户权益”
●关键字
模拟账户诈骗
姓名肖像权
●概要
目前,短片视频平台上有很多模仿明星的账号。 这些账户采用了明星的名字。 头像多是明星本人的照片,出副本也多是这些明星的影像资料。 在山村方法引起粉丝关注后,这些账户有可能欺骗顾客的感情,也有可能通过理财、直播带货等方式骗钱。
●例
江西的黄先生日前在一个短片平台上被冒充演员靳东的账号欺骗,引起广泛关注。 据说黄先生在短篇录像中坦白了《靳东》,并离开了家。 双方在平台上频繁互动,这个抄袭账号除了发布小视频外,还会做直播磁带,黄每次都会全力以赴参与。
●法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148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冒充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1014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丑闻、污损或者新闻技术手段以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采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19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或者知道互联网顾客没有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采取必要措施,与该互联网顾客承担连带责任。 (第1197条)
●专家的说法
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通过高仿明星账户加强道德和法律风险规制
短片平台上高仿明星账户泛滥,与其背后的成熟培训、养号、销售账户的产业链密不可分。 短片账户的买卖是虚拟财产的交易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互联网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这种虚拟财产的流动。 实践中的短片运营平台通常在其客户协议中决定禁止账号的买卖和交易,但示例中所示的高仿明星账号的开发、交易和采用屡见不鲜,由此带来的道德和法律风险需要相应的专门规制。
第一,高仿明星的账号侵犯了仿明星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肖像权和姓名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民法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姓名,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采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画。 在例子中,明星账户的顾客经常会假冒明星的名字,不经过明星本人的同意,擅自采用明星的照片,从技术上解决明星的肖像画,使用模糊的语言吸引流量,直播商品等目的 上述行为直接侵犯了明星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如果这种行为降低了明星的社会评价,也有可能侵犯名誉权。
第二,明星高仿号人人都有针对社会公众的欺诈行为。 这样的顾客的目的是寻求利益。 例如,通过假冒明星骗取报酬、直播物品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粉丝误以为对方是真正的明星而领奖,高仿号故意隐瞒产品真相或者告知虚假产品的,客户因错误认识而购买产品的,欺诈者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取消赠与合同或者买卖合同,收回支付的款项
第三,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问题。 根据民法第1197条,短篇视频平台应当知道或者知道高仿明星账户有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是判定两者共同承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责任的关键。 短片平台通常为平台客户提供访问、传输、存储、即时消息和搜索等技术服务。 由于网络新闻量大,平台采取“避风港”规则,通知权利人删除平台相关侵权视频等复印件,采取必要措施免除平台侵权责任。 如果平台内顾客侵权行为十分明显,平台未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其应与顾客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确实不知道的,接到权利人通知后仍未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平台需要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客户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此次高仿明星账户,我们要通过民法典加强对网络视频账户使用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规制,同时加强网络短片平台的监管力度。 以民法典为基础,结合《网络短片录像拷贝审查标准细则》、《网络短片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网络短片视频规范的要求,以监管账户实名认证、入驻视频拷贝等问题为要点,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国家网报办公室近日发布了《互联网客户公众账户新闻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其中,不仅确定了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也对公共账户生产运营者的行为提出了确定要求。 恶意造假、抄袭或盗用组织以及他人公共账户的生产发布新闻文案和大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共账户等行为,是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短片领域的良性快速发展。
(本报记者的387◇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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