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管猥亵女学生被判刑一年 三年禁涉未成年人关联领域”
记者11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因利用学校教师身份半夜进入学生房间,被强制猥亵女学生被告人陈某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1年徒刑,并从刑罚执行结束或假释之日起从事3年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护理等职业 这是五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做出的“禁止未成年人保护活动”的判决。
今年5月,17岁的小梨(化名)在高三冲刺阶段,为了提高成绩来到昆明的民办训练学校学习。 因为家不在昆明,所以培训学校提供住宿,小梨的家人了解后,小梨同意住在培训学校安排的宿舍,学习生活。
陈某是这所民办培训学校的学校管理老师,平时负责点名,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等行政工作。 5月的一天,小梨和宿舍的同学因为体检没有住在宿舍,宿舍只有小梨。 凌晨4点,小梨睡觉的时候,小陈突然进入小梨的房间和她“聊天”。 前段时间,小陈拿出手机拍照,摸摸头,抱抱腰,说对她有好感。 “我很害怕。 直到早上6点,他才离开我的房间。 ’小梨觉得之后也会心悸,就打电话告诉了父母这件事。 梨的父母很生气,马上报警了。
五华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陈某提起公诉,在法庭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
五华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因利用职务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受到刑罚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次犯罪的需要,是刑满之日还是假释日? ”。 据此,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除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外,还发布禁止未成年人从事相关教育、培训、护理等职业的工作禁令,从空期间隔离陈某对未成年人的接触,抑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该案主审法官建议未成年人加强防范性侵犯意识,进行自我保护。 未成年人一旦遭遇性侵犯,往往陷入恐慌和无助的状态,伴有深深的耻辱感和屈辱感,常常闭口助长性侵犯者的气焰。 因此,如果不幸遭到性侵犯,必须及时向父母、亲戚、老师、警察等大人求助。 并且,需要注意保存证据,协助调查,手持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缪超 和雪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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