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失独老人的“外孙争夺战” 律师谈三大焦点”
7年前,四川泸县太伏镇张枣村村民刘平唯一的独生女刘永斯在广东小榄镇跳河淹死。 刘家和“女婿”(刘永斯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证)王某权,一岁的孙子在刘家定居,与母亲姓刘约定,父亲王某权支付生活费给孩子成长。
今年4月,刘平意外得知王某权在宜宾江安县五矿镇派出所被交给孙上户,将刘某涛的名字改为“王某涛”,生日由年6月8日改为年6月7日。 这吓到了刘平,生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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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老孤单一人:
独生女跳河淹死
留下未满一岁的孙子
10月9日下午,记者抵达张枣村时,刘平的家。 刘平告诉记者,他因高血压、痛风引起脚病,不得工作。
刘平和村子里的其他老人不同,他家只有他,没有老伴,没有孩子,没有孙子。 在当地村民眼中,刘平无疑是“最孤独”的村民。
为了打发时间,排斥孤独,刘平去年收养了狗,取名为“小黑”。 干完活和农活回家,戏弄小黑,成了刘平唯一的乐趣。
本来,刘平有妻子,有女儿。 妻子姓斯,独生女名叫刘永斯。 刘永斯十几岁的时候,和妈妈一起去广东,在中山的制衣厂打工,在工厂认识了宜宾市江安县五矿镇的青年王某权,两人从相识相爱,迅速发展成同居生活。 年6月8日,还未满18岁的刘永斯生下了一个男孩。
刘平迷恋自己的孙子,但好景色不长,传来了坏消息。 “女婿在外面打牌,女儿一口气下河自杀。 ”刘平告诉记者,刘永斯跳河那天,正好快到孙子一岁的生日,而此时的刘永斯不满1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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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婿协议:
孙子答应在他家定居
“女婿”承担费用
刘平回忆说,年6月3日,在小榄镇派出所的调解下,他夫妇与儿子王姓权签署了书面协议,约定定居孙户口并与刘家姓。 王姓权承担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孩子3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由王姓权承担。 王姓权支付刘平夫妇生活的慰安费5万元。
解决女儿的后事,刘平和妻子斯某琼带着孙子回泸县太伏镇生活,给孙子取名刘某涛。 年3月13日,刘平提交了外孙的《出生医学说明》、《协议书》等文件,3岁的刘某涛在泸县公安局太伏镇派出所取得户籍。
刘平说,此后,王某权实际支付了孩子一年左右的生活费,而对于两位老人的生活安抚费,他实际上也只支付了签协议时的16900元,连33100元都不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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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发生了事故:
孙子在“女婿”的迎接下改名为上户
女儿的突然去世,让刘平夫妇度过了无数个含泪洗脸的日子。 孙子过两岁的时候,两人离婚了。
不断遭受女儿之死、婚姻破裂的刘平思念着孙子。
许多村民向记者证明,刘平一个人带孙子时很辛苦,不拉屎,出去工作就背着孙子。 刘某涛上幼儿园后,他每天接送孙子不上学。
2019年春节前,王某权像往常一样来江安接儿子过新年。 刘平不考虑这次分手,很难见到孙子了。
“今年4月,在太伏枣子小学整理学生入学情况,我发现王某权在江安给了孙子户口。 ”。 刘平今年4月找到外孙目前就读的学校,得知外孙刘某涛已经改名为“王某涛”,家长提交“王某涛”的户口本,“王某涛”属于“正常入学”。
“如果没有得到我的同意,我没有提供《出生医学说明》,怎么才能让孙子回户籍呢? ’生气的刘平去找老家的母亲理论。
“女婿”家回答说:
确实协商过的“他不收孙子,要求5万元”
刘平对比了女婿对王某权的指责,王某权的母亲姚兴莲做出了回应。 姚兴莲说,孙子王某涛的名字是出生时母亲刘永斯取的。 只是在孩子上户口之前,刘永斯淹死了。
此后,双方确实在小榄镇派出所调解下达成协议,孙子以“刘某涛”为名在太伏镇入户。 但是刘某涛不到三岁的时候,来到宜宾江安五矿镇,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六岁多了回到爷爷身边,在太伏镇枣子小学读了一年级。
姚兴莲说,2019年过完春节后,皇家打算把孙子送回爷爷身边,让孩子上学。 但是,刘平要求5万元。 否则,我不会收孙子。 姚兴莲表示,家中这几年接连发生“媳妇”刘永斯车祸住院、“媳妇”刘永斯死亡、儿子赌博被捕等变故,家中无法出钱。
姚兴莲告诉记者,由于经济纠纷,刘平不收孙子,不愿意提供户籍资料让孙子在江安入学,误会了孩子一学期没看书。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王家进行了亲子鉴定,在江安县五矿町派出所为孙子取回户籍。
宜宾江安警察:
“女婿”隐瞒新闻,给孩子上户启动审计程序
宜宾江安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2019年4月,五矿镇村民王某权到派出所为儿子王某涛取得户口。 王某权不能提供儿子的出生医学说明,但提供亲子鉴定的结论报告,可以确认王某权是王某涛的亲生父亲。
但王某权在接受警方笔录时隐瞒了儿子在泸州太伏镇取得户籍的重要消息,谎报儿子生日提供,因此录入户籍数据时未出现异常,资料审查显示提供的资料符合“补录入籍”要求,取得户籍。
江安警方表示,目前,江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户籍管理部门正在对刘平反映的情况展开审计,一经审计确认,一名居民将在泸县和江安再次取得户籍,依法解决。
律师破案的三个焦点:
孩子的补写是入籍合规的吗? 双方的协议比较有效吗? 孩子到底应该由谁来抚养?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表示,有必要澄清这件事涉及的三个问题。
孩子被改名符合法律规定吗? 林小明律师认为,被“争夺”的儿童改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不应该改名”。 首先,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因此,这个孩子的姓刘符合法律规定,既属于“母系姓”,也属于祖父“其他直系长辈血族姓”。
既然“翁婿”之间就孩子的姓氏签订了“君子协定”,这个“姓”的约定就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各方必须遵守并执行,维持现状,孩子18岁以后自己明确姓氏。
孩子应该由谁直接抚养? 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子女应由父亲抚养,《翁婿》中第一个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君子协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人身权利的强制规定,是关于法定权利和身份权益的处分,毫无疑问是无效的约定。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的赵光华律师认为,根据《户籍登记条例》第6条,刘某涛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 既然在泸县注册,泸县的注册也符合法律规定,其生父在江安注册是不对的,必须由江安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赵光华律师认为,对于王某权,根据协议的不同,刘平的安抚费用、抚养费等也应由王某权支付,王某权拒绝支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关于刘某涛的监护权问题,双方应当站在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立场上友好协商解决,不应该把大人的矛盾带入孩子的成长中。 毕竟,关于刘某涛的情况,父母和祖父母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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