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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来了 诊断机构当在收齐材料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来源:网络转载 发布日期:2021-03-28 22:51:02 浏览:

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来了

诊断机关应当在收集资料后30天内得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必然相关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最近,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材料齐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收集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必然相关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来了 诊断机构当在收齐材料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方法》强调用人单位的相关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相关义务,及时安排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疗。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模拟职业病患者诊断、承担医学注意期间费用的职业病和模拟职业病报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记者发现,《办法》细化了劳动者提供相关说明资料的要求,界定了“证据”的内涵。 一是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首先由用人单位提供给诊断机构,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细化劳动者提供相关说明资料的要求。 二是为了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诊断为职业病”的规定,修订后的《方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职业病诊断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根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综合拆除。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必然相关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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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确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和职业病诊断管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查的,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的要求,由职业病诊断机构确定执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并报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 由国家卫健委制定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考核办法。 增加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病诊断说明书的审查要求,要求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认诊断依据和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来了 诊断机构当在收齐材料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处理的时限,《办法》作出了确定规定。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职业病诊断说明书应当自出具之日起15日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送达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现场调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调查。

据此,新的《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方法》大大缩短了职业病鉴定的处理期限。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后,必要时到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查阅相关诊断、鉴定资料的,将相关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期限缩短为10天。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受理鉴定申请到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时限缩短为40天,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在医学检验或现场调查的,应当分别在30天内完成,医学检验和现场调查时间不在职业病鉴定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送交当事人的时限缩短为10天。

“新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来了 诊断机构当在收齐材料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据悉,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由原卫生部于年2月19日发布。 目前,随着职业健康事业进入新时代,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进一步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卫健委组织了专题研讨,并广泛征求意见,修订了现行《办法》。 (记者姬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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