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减轻赔偿责任 让热心司机不再寒心”
用自己的车送朋友回家很亲切,但是中途发生事故时,这个责任该如何分担呢? 出于对助人为乐、善意施惠行为的鼓励,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免费搭乘他人的驾驶员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时代迅速发展的需要。
年,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黄某在赵某处购买空调,乘坐赵某车辆安装到地址空调。 途中,赵某开车翻车事故,致黄某受伤,赵某承担事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应予赔偿,但由于黄某系免费登机,途中未系安全带,判决减轻了赵某的责任。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明红告诉记者,民法典通过前,司法实务界意识到有必要减轻无偿搭乘驾驶员的责任。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如何认定无偿搭乘行为呢? 李明红认为,搭乘的车辆应该是非运营性汽车。 这包括两个关键点。 一种是车辆必须是汽车,除了汽车以外都不在这个范围内。 二是登机行为必须是无偿的。 在此次民法典中,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时免费搭乘一事,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为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如果搭乘者没有任何过错,即使因司机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只要司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错,基本上就应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
“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突破,即使司机通常有过失、轻微过失,也可以享受‘减责待遇’。 ”李明红认为,虽然这项规定中有许多细节需要检查和确定,但在一定程度上,向热心司机免费提供登机行为解决了后顾之忧。 北京晚报记者刘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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