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起火后未及时报告消防部门 他这么做错失索赔机会”
车通过枯草块突然起火,司机赶紧下车求救,报警122号,但司机修车后拒绝向保险企业索赔,“自燃”不在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内,司机无法解释车不是自燃的。 近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此保险合同纠纷案,法官提醒车辆起火后及时向消防部门报告,不要错过鉴定起火原因的时机。
年1月3日,岳阳人刘某在一家保险企业为自己的车投保汽车损失险和免责险,保险期为一年。
那年5月,刘先生开车驾驶路边晾晒的枯草后,车辆起火。 他打了122号报警,幸运的是马上灭火,没有死伤,车损不少。
刘氏认为,汽车起火与枯草有关,他找到了保险企业的索赔。 由于事发后未向消防部门报告,刘氏不得不与保险企业共同委托相关机构对车辆损失和事故原因进行审查鉴定。 鉴定机构提出了“起火原因系发动机油路故障引起的发动机室内自燃” 的鉴定意见。
刘某向保险企业要求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但保险企业以“自燃”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为由拒绝了请求。 刘某为了维权向法院投诉了保险企业,但此时刘某的车辆已经修好。
经法院审理,刘某为涉案车辆在保险企业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自燃、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被保险汽车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刘某和保险企业联合委托的单位对事故车辆给出了“自燃”的鉴定结论,刘某对此结论不服,但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这个结论,保险事故原因的举证责任在于投保人,因此刘某必须承担无法举证的结果。
另外,刘起诉时事故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无法重新鉴定车辆的起火原因,无法重新确认事故车辆的原因。 据此,法院认为刘某因车辆起火造成的损失缺乏车辆损失保险责任的根据,理由不充分,依法驳回了刘某提出的火灾车辆损失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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