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香果女孩案凶手杨光毅被执行死刑民事赔偿部分暂无结果”
据央视消息,2021年2月2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死刑执行命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香果女子被害案”的犯人杨光毅执行了死刑。 在执行死刑之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杨光毅可以申请会见近亲属,但杨光毅拒绝了申请。
杨光毅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后,杨光毅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25日作出第二审刑事判决,判处杨光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了政治权利,限制杨光毅减刑。 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查此案。 在审查期间,受害者的母亲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1月3日作出复审决定,指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复审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审,于年12月25日作出复审刑事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讨论,原审被告杨光毅为了发泄私欲,无视国法,事先策划,持刀强行劫持村里幼女杨某,以残忍的暴力手段实施通奸,致使杨某死亡。 杨光毅的犯罪动机卑鄙,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事发后,杨光毅在父亲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诚,如实供述强奸致人死亡的首要犯罪事实并自首,但综合考虑了杨光毅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杨光毅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自首的具体情况,将其宽大处理。 杨光毅的犯罪行为违背国法、违背天理、违背人情,极大地突破了国家法律的界线,也严重挑战了伦理道德的底线,严重冲击了社会公共安全的红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刑事判决的事实明显,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依法批准。
严惩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是我国法律的确定规定。 保存死刑,严格管理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 根据法律规定和死刑政策,对犯罪不是非常严重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死刑,但对犯罪极为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是我国民情之所,民情之所期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杨光毅执行死刑,体现了国家法律对性侵害儿童犯罪一贯严惩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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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10月,广西灵山的10岁女孩杨某在卖百香果回家的路上,被该村的男性杨光毅强奸身亡。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了他的政治权利终身。 今年3月,广西高院二审取消一审判决,判处杨光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因为强奸女孩,有自首的情节,死刑死缓了,这件事很快就受到了关注。 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调查、审查,并于11月3日向广西高院发出复审指令。 在此期间,受害者的母亲向最高法申诉。
12月13日,召开了该案审前会议。 15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 整个复审过程充分保障了各方的诉讼权利。
广西高院经复审认为,杨光毅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差,社会影响极大,犯罪极为严重。 杨光毅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从轻处罚。
12月28日,本院宣布公开判决:撤销原二审判决,判处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长安街知事观察到,在该案宣判前两天,12月26日,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 11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其焦点之一是加强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即对拟强奸幼女犯罪、通奸造成未满十岁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况,适用更重的处罚。
编纂后,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中三个是——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五)通奸伤害未满十岁的幼女或者幼女的;
(六)对受害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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