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做生意 “搭伙人”联系不上 合同还比较有效吗?”
合伙人巧舌如簧,“弟弟”头骨热签名画画。 两人达成协议后,合同一方“战术失联”,“老弟”该怎么办? 最近,四川乐山适用《民法典》解除了合同最初的判决。
2019年9月1日,李某与罗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李某提供自己的装载机,罗某提供劳务,负责联络业务,双方共同经营装载业务,装载业务的收款由李某保管,产生的利润、费用为两人的平均分。
上述《合作协定》签订之日,李某将装载机移交给罗某。 前期,李某还能通过微信联系罗某,罗某表示通过微信联系业务没有收入。 过了一会儿,罗某收到李某的微信“失去了联系”,但李某无法通过电话联系、寻找访客等方式联系罗某。
年8月4日,李先生以自交货之日起未收到装载业务收入,未能与罗氏取得联系为由,向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作协定》并返还装载机。 因罗某失踪,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年10月15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了向罗某投递起诉书复印件和开庭传票的公告。
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罗某之间签订的《合作协定》是双方真正意义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比较有效的合同。
李某按合同将装载机交付给罗某,但罗某没有向李某交付收入,失去了联系。 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的违约。 李某不能实现合同签订的目的了。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罗某归还装载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解除合同的时期为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本案起诉书副本公告刊登之日为年10月15日,视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送达,即《合作协定》解除之日为年12月14日。
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要求李某解除合同、返还装载机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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