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酒后驾车身亡 一同聚餐的朋友未比较有效阻拦被判赔5.4万元”
29岁的仁寿年轻人杨某与朋友吃自助餐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父母将一起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索要37万余元。
1月24日,四川眉山市仁寿县法院视高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得知和杨某一起吃饭的两个朋友已经喝了啤酒,可能酗酒,未能比较有效地阻止杨某酒后开车去彭山唱歌,最终导致一起事故发生。
喝酒后,开车撞到护栏上死了
聚餐的两个朋友成了被告
年5月30日,林某与朋友杨某和秦某一起在仁寿县视高镇吃自助火锅。 吃饭的时候,三个人都是平均在火锅店拿着啤酒喝的。 饭后,三个人打算去彭山的卡拉ok唱歌。 杨某开着自己的轿车和林、秦两个人一起去。 当晚10时38分左右,杨某驾驶时速过快,操作不当,车撞上道路金属护栏,杨某当场死亡,林秦二人受伤。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先生将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是独生子女,未婚。 悲痛的杨某父母将林、秦告上法庭,认为两人作为集会召集人、同桌同饮者,明知杨某大量饮酒,却仍要带走,对杨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林某、秦某共同主张,这次聚餐是朋友间正常的邀请派对,大家都不劝酒。 饭后,杨某提议去唱歌,林某问他有没有问题。 杨某作为成年人,必须合理预断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酒后驾车本身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共同饮酒者之间不会形成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法庭判决杨某负首要责任
朋友没有比较有效的屏蔽的话一共赔偿5.4万美元。
法庭认为,林某邀请秦某、杨某聚餐系朋友之间的正常友谊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彼此有拼酒、劝酒的行为,饮酒本身与杨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死亡的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杨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自己饮酒量和酒后驾驶可能给自己人身安全带来的危害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但在饮酒过程中缺乏节制,在已经喝了很多啤酒的情况下,依然开车去林、秦唱歌在彭山,所以, 并且认为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同桌的饮酒者彼此负有相应的安全观察义务。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林某应当为聚餐的组织者、共饮者、饮酒后的同行者,以及三人中饮酒最少的人,更加冷静理智。 但是,在杨某知道自己已经喝了很多啤酒,也有可能酗酒的情况下,没有有效阻止杨某喝酒开车到彭山唱歌,反而是同行,导致杨某当场死亡的事故结果。 因此,林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约为3万6千元。 而秦某作为共饮者、非组织者,法院酌定承担5%的赔偿责任,约1万8千元。
负责案件的法官杨利花特别提醒大家,不要参加餐饮局的酒局,劝酒、拼酒。 如果同席者喝多了,就要说服他,酒局结束后也要妥善安排同席者的安全,确保饮酒者饮酒后的人身安全,特别是作为餐饮局酒局的组织者,这样的观察义务更为重大。 这样,真正的目的主才会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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