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出台 《陕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新闻网 为加强陕西省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了《陕西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1年
《办法》主要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安装和网络、检测和运维、数据应用、法律责任、方法实施9个方面的复印件。 一是确定了适用范围和主体责任。 《办法》适用于按照《要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发布的全省要点排污单位名录中大气环境、水环境要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监管,以及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管理工作,要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网络化、保证正常运行、日期 二是确定安装网络和监管要求。 《办法》规定全省要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工作人员,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分工监督管理。 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测安装网络规划,并报省厅备案,督促排污单位在同年9月底前完成安装网络工作。 三是确定了监测规定和输送管道要求。 《方法》对排放单位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口及监测因子的范围进行了细分规定。 比较了部分不能安装的特殊情况,确定了暂时不能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情况和新闻备案要求,规定了自动监控设备从安装到检测的全过程规范化流程,确定了运行维护、故障、停机等情况下的运维管理和报告制度。 四是决定监督数据在执法中的应用。 《办法》确定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行政执法的条件,规定参与超标排污的自动监测数据类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污染物排放单位的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处理日常执法中常见的数据冲突问题。 另外,规定了将自动监视数据用于电子审计业务和新闻公开业务。 五是确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要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安装、采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或监测设备正常工作,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超标或总量超标, 确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报告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未公开或未如实公布污染物排放新闻。 通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不正常驾驶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法违法排放污染物、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妨害自动监测设施,构成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并确定存在自动监测数据作假行为要点的排放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的环境保护电价、税收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办法》确定国家、陕西有新的规定或者领域的专门规定,从其规定出发,其他污染物排放单位自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联网的,参照本法管理。
本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陕西省要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控管理工作,夯实企业广告主体的责任,确保要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准确、比较有效,深化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为科学决策和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支持。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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