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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9秒视频引起一场官司 “随手拍”并不是“随便拍””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16 20:57:02 浏览:

以监视为目的拍摄视频并连接网络是侵权吗? 公共利益和隐私应该如何平衡? 2019年6月,被父母绑在树上教育的少女短片被路人上网,引起轩然大波,还引发了诉讼。 该案的负责法官、北京网络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朱阁表示,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为《随手拍摄》确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

根据民法第九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被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法、结果等因素。

民法第九十九条还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实施信息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可以合理采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画、个人新闻等。 不合理侵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事件的再生

少女被绑在树上教育

9秒视频引起网民热议

2019年6月的一天早上,6岁的少女李某哭着不想去学校,父母用黑色拖把把她绑在树上教育她。 路人魏某用手机拍摄了这个过程。

视频时间是9秒。 在录像中,少女站在树上被绑着,大声哭泣着。 一位成熟的男性从远处走过来,举着手指着视频拍摄者说。 “该走了,听到了吗? ”。 然后视频结束。 视频中少女的脸部特征比较清晰。

随后,魏某向青岛新闻网微博大v发送视频私信,引起广大网民对李某父母教育方法的热议。 警方随后发现女孩的父母,并对其进行了批评。

当天,魏先生在微博账户上共发表了4篇相关博文。 第一篇因视频未能通过审查而未能投稿,但第二、三篇均为包含转发的相关视频的博文,后魏删除了前三篇博文,并发表了第四篇博文向李某道歉。

随后,少女李某向法院投诉魏某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求青岛新闻网微博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企业(以下简称“微梦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争论的焦点

相关人员各有一词

舆论监督还是侵权

原告李某 魏某未经本人和监护人同意,未经模糊、马赛克等口罩解决,将拍摄的高清视频传到微博上,引起广大网民热议和转发,侵犯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 并且李某的父亲于2019年6月11日通过两条渠道通知微梦企业删除涉案视频,但微梦企业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侵权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应当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魏某 主观上无过错,视频如实拍摄,目的是制止舆论监督的力量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自己的行为不违法,没有侵犯李某的权利。

被告微梦企业 企业只提供空之间的存储服务,没有主观过错,企业没有找到涉案的微博复印件。 李某也没有就涉案事宜向微梦企业发出过较为有效的通知,涉案录像来源正当,李某主张的损失来自父母的教育行为,与微梦企业无关,企业不负任何责任。

用锤子决定声音

“随手拍”超越了舆论监督的界限

应该把未成年人的权益放在首位

法院认为,该案的审理涉及未成年所有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平衡。 公众有权对社会上发生的不当行为发表言论进行批评,但这种批评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时,必须将未成年人的权益放在首位。 因此,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人格权时,基本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标准。

这大致上是法院判决的:魏某转发的涉案博文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隐私权,没有侵犯名誉权。 对于魏某的传达行为,微梦企业接到通知后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之间并不存在。 因此,微梦企业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各方平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生效。 近日,魏某自动履行判决书明确义务,李某家庭和魏某达成谅解。

法官的释法

目的善良也会引起伤害

选择合理的方法更重要

关于肖像权,法院认为,涉案录像中含有李某可以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画,未经李某监护人同意,魏某传递了涉案录像,公开了李某的肖像画。 另外,魏某未成功使用自己的微博账号发布涉案视频,但在收到微博平台发布的“审核失败”的通知后,仍继续发布,主观过错明显。

在此案中,可以认定魏某拍摄和传递涉案录像的目的是善良的,但其方法客观上对李某造成了二次伤害。 魏某可以选择更合理的方法。 例如,拍摄视频后,可以选择报警等途径进行指控或控告。 例如,即使魏某认为有舆论监督的必要,也必须使用马赛克等技术屏蔽涉案视频进行解决,以免未成年人被认出。 因此,魏某超越了舆论监督的界限,偏离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一段9秒视频引起一场官司 “随手拍”并不是“随便拍””

关于隐私权,法院认为,涉案视频表明了魏氏在拍摄涉案视频期间,李先生的监护人被制止,不愿意通过录制视频来扩大认知范围的主观意愿。 另外,涉案视频中还有李某挣扎时露出内衣的场景,涉及李某的私人部分,也不适合传达。

因此,法院认定魏某未经李某监护人同意,公开李某肖像画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魏某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披露了未成年人李某不想让他人知道的隐私活动和隐私部位,侵犯了李某的隐私。

关于名誉权,法院认为,魏某传递的涉案录像是案发当时的客观记录,涉案录像的相关评论也在合理范围内,没有侮辱、诽谤李某的地方,因此魏某没有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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