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狱中喊冤 最高检就一起刑事申诉案召开听证会”
“车牌是谁换的? ”
“是我换的。 ”
“为什么要换车牌? ”
“换了车牌就能躲过电子眼,所以我以前也换了跑车。 ”。
“车在哪里? ”
“我停在家乡彝良,不知道谁去了昆明,我问了上司,他们没有说。”
…。
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刘某方刑事起诉案件在云南昆明召开听证会。 当天12时45分,这场持续3个多小时的听证会进入下半场,听证人员围绕这起“零口供”毒品案件的详细要点提问,在监狱服刑的投诉人刘某方通过云南省文山监狱远程视频系统回答。
司机刘先生知道车里藏着毒品吗? 真正的业主和雇主的“日元日元”身份都没有明确,是否影响了刘先生的定罪? 你能排除别人把毒品藏在车里的合理怀疑吗? 经过评议,一位听证人员不建议启动监督程序。 另外,听证人员认为案件侦查有缺陷,建议抗诉。 最高检查将适时做出解决这一刑事起诉案件的决定。
“我不知道车里有毒品”
事件要追溯到去年2月20日。 当天,刘某方驾驶一辆卡车从云南省景洪市调查至思小高速公路关坪,经西双版纳公安边防队侦查人员检查时,侦查人员在现场从车辆驾驶室上侧工具箱中查获10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药片,净重5599
年10月28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族自治州检察院认为刘某方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刘某方提起公诉。 同年12月20日,西双版纳中级法院认定刘某方犯毒品运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先生声称不知道车上有毒品,要求无罪判决,并提出上诉。
所有的案件资料都送到了云南省检察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明,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年7月28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不服终审裁定,刘某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年5月1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通知书。 其中,原判称刘某方明知是毒品并予以运输,查明当场查获的事实,证据充分,毒品数量众多,其行为已构成毒品运输罪。 刘先生方面主观上与不知道毒品而运输的指控理由已明确的事实不一致,没有采用。
随后,刘某方向云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 云南省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起诉结果通知书也一样,刘某方明知是毒品进行运输,认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众多,应当依法惩处。
“刘先生提出的投诉理由与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一致。 一二审法院的定罪并不冤枉。 此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抗诉。 ”。 刑事起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这样指出。
刘先生不服上述结果,于2019年7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刘某方刑事起诉案件负责人、最高检第二检察局检察官李豪查阅本案卷宗,与刘某案部分原承包人进行座谈,前往文山监狱询问刘某方,实地调查访问,全面审查案件。
处理重罪案件的刑事起诉必须慎重和慎重。 这是因为在做出解决事件的决定之前,最高检查的决定要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的意见。
“毒品犯罪案件占重罪案件总数的近一半,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公开听证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 ”。 作为这次听证会的主持人,最高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说,这个事件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也反映了一点具体的问题。 例如现场查获毒品,但被告人不承认毒品运输,用周边证据和间接证据说明毒品来源,说明毒品犯罪手续是否规范,这些证据必须及时提取,及时筛选这些证据。
的证据是否可以以“零口供”定罪
“请订购车辆进入检查站后进行监视。 公安检查的时候,把我带到车旁边看了看。 之后,我被带到后门附近一个小时了,他们从驾驶室里取出了毒品。 ”。 听证会开始后,刘先生首先对毒品来源提出质疑,解释说这就是自己拒绝在毒品缉获上签字的原因。
据刘介绍,车辆是“圆的”朋友李欣(化名),自己在微信上认识到是“圆的”,后来被她雇佣运输。 对方承诺每月支付其最低工资5000元,另加10%。 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
“我只知道‘日元圆’的照片、微信号、手机号码,但不知道她的其他具体身份新闻,现在‘日元圆’的身份还没有被调查,一点能证明无罪的证据也没有被调查。”另外,刘氏还实施毒品犯罪
“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明显,不足以证明投诉人在运输毒品的事实,一二审判决错误,要求撤销原判,开始复审,宣告无罪。 ”刘某方面的代理人丁大勇认为,李欣、“日元”涉嫌重大,他们很可能与涉案毒品有关,是真正的罪犯。 不能因为从刘某方驾驶车辆查获毒品就携带毒品,也不能排除他被利用,不知道毒品的可能性。
“结合客观证据,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形成证据链定罪。 ”。 听证会上,原案件一审负责人、西双版纳检察院检察官魏亚萍做出了回应。
“圆的”身份还不清楚,可以认定毒品是刘先生的吗? 魏亚萍解释说,由于刘先生没有提供“圆”的真实姓名和地址等消息,所以真正的业主和雇主身份尚未全部查明,但不影响认定毒品和刘先生的关联性。 事件前,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是刘某方,没有其放置和协助,毒品无法隐藏在车辆的隐蔽部位。 无论毒品归刘哪一方,受雇运输毒品,都构成运输毒品罪。
卡车门锁说“有问题”,如何排除别人对藏毒的合理怀疑? 搜查记录显示,所涉车辆车门完整,车门未发现撬锁痕迹。 在车辆张力调节中的控制锁定关闭等特殊状态下,驾驶室无法完全锁定。 魏亚萍说,卡车车锁有一定的故障,但如果没有手动关闭刘下车时打开的中控锁,或者没有他的协助,其他人就不能在驾驶室藏毒品。 “刘先生携带毒品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事实认定错误。”
原二审负责人、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徐薇提出了不同的审查意见:在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的情况下,毒品来源不明,毒品何时何地、谁放在卡车工具箱的三明治里、毒品应如何解决等方面的事实不明, 有关人员未达到“圆”事件,案件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能完全排除他人参与毒品运输。
云南省检察院检察官铁朝翠在投诉环节审查过此案。 “刘先生方面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她在听证会上指出,刘先生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法拉纸板为掩护携带毒品,将毒品隐藏在高度隐蔽的位置,无法做出合理的说明。 从其车辆的活动轨迹来看,景洪不是他漫长的货运路线,存在异常,对于更换牌照的情况也无法合理说明。
“零口供”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闭口不谈、拒绝陈述,或单纯为无罪辩解的案件。
本案听证员、云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云南万捷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国功表示,毒品案件经常面临“零口供”问题,相关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和驾驶的车辆查获毒品,但毒品来源、物品来源、车辆来源不明确的情况下,“毒品不是我的” 在实践中,也有使用单线联系、人才分离、货币分离、阶段性运输等方法逃避打击的企图。
“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结合案件证据,根据常识、交易习性、生活习惯、当事人的年龄、知识和文化水平、经验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进行罪与非罪的评估。 ”。 徐国功强调说。
慎之又慎处理重罪申诉案件
据介绍,原案揭示了刘某方面的身份、事件前后及当天的通话记录、行驶轨迹、银行流水、涉案毒品成分、含量、数量等首要事实。 但是,还有几个尚未查明的疑问,如“圆的”真实身份、涉案车辆的真实业主、“圆的”与真实业主的关系、涉案车辆的毒品是为谁运来的、毒品被运到了哪里、被运到了谁那里等。
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公开听证,徐国功等5名听证人员对事件进行了评议,最终形成了评议意见。 听证人不建议启动监督程序。 另外,听证人员没有明确“日元”等相关疑点,认为案件侦查也有缺陷,死刑案件有更高的证据标准,建议抗诉。
12月18日14时左右,听证会接近尾声,在听取刘先生最后声明后,黄卫平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当天的听证评议意见,宣布最高检查将依法破案,结果另行通知。
本案听证人、云南省市政工程协会副会长、云南省检察院人民监督李莹波全程参与听证。 “听证会手续合法,过程完善,让各方逐一发表意见,作为听证者我们也完善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这是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亮点,也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的新气象。 ”。 李莹波说。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薇薇也是听证员之一。 “公开听证为双方申辩提供了公开透明的交流平台,对确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 她指出了自己印象深刻的两点:一是听证程序充分保证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并给代理人充分表达意见的时间和机会;二是首席检查官为查明部分有疑问的案件事实付出了巨大努力,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本案听证员、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龙表示,担任三级检察官并出席听证会,将清楚表达案件思路,表达不同检察官的不同意见,非常公开。 对这类重罪申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展现了检察机关对重罪案件的慎重人性化的解决态度。
“刑事起诉案件能否反诉,重要的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刑事诉讼要求的说明程度、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刑事诉讼是否存在违法取证、枉法审判等行为 ”在采访的最后,程龙处理这样的“零口供”事件,必须关注各间接证据、客观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 特别是根据客观证据推断被追诉人的主观认知和心理状态时,更要观察刑事推断采用时的规范性、逻辑性。
听证会闭幕了,但关于“零口供”事件的处理方法的讨论还在继续,是实践留给司法机关的“必答问题”。 (郭璐肖凤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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