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土政策”引质疑:给孩子上户口 为啥要先交1万元”
前几天,绵阳经济开发区塘汛街板桥社区的年轻人邓俊喜得了贵子。 这是令人高兴的事,但是在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发生了让他为难的事——“社区干部按照村子的规定做民约,说像我这样的再婚者要给孩子上户口,必须交一万元的公益金。 ”。 邓俊有点想不通:结婚、生育都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什么要按村规办民约一万元?
孩子出生四个多月了,但是不想付很多钱,所以他一直没能为孩子办户口。 很遗憾,他通过四川日报所有媒体民情热线( 028-86968696 )电话和“问政四川”平台反映了这个问题。 最近,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访问。
1意外的障碍
只有交一万元公益金,才能更换村组签字盖章的户口本
邓俊第一次结婚抚养女儿,再婚后,年夏天,他又生了孩子。 今年7月,他根据此前给女儿户口的经验,在居民群体负责人领取《上户审批表》时,根据该居民群体的相关规定,像他这样的再婚居民生孩子后要上户口,需要1万元公益金,居民群体的
记者在当地派出所看到了这张“塘汛街道办事处上户审批表”。 上面四栏是用来填写姓名等基础新闻的,下面四栏从上到下依次是村组意见、村居意见、街道意见、派出所意见。
为了让儿子上户口,邓俊前后跑了10多次社区,希望社区干部签订意见。 邓俊表示,居民小组负责人主张,如果不领取公益金,他们不会在表上签字,他找到了塘汛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也从村小组(居民小组)那里,由领导签字盖章,社区居委会、居民委员会、、
据悉,邓俊也拒绝缴纳这笔费用,因此“在孩子满4个月之前无法户籍”。
这样的经历让邓俊困惑:“我结婚生孩子都符合国家规定,没有超过“两个孩子”的限制。 国家也没有规定再婚后将孩子纳入户籍要缴纳公益金。 为什么村组要让我付这个费用?”
有疑问的不仅是邓俊一人,“我妻子不是这个社区的,年我妻子上户口的时候交公益金,第二年儿子上户也交公益金,一共交2.6万元,另外孩子户口一次不交2万元的人在增加。 ”。 同组的米鹏说。
邓俊说:“再婚的人要和本社区以外的人结婚、再婚生孩子等,必须交钱才能上户口,许多村民不得不交公益金。” 他提供了五张他人缴纳公益金的收据,这些人也在商量是否能收回缴纳的公益金。
2收钱的理由
设门槛防止户籍快速增长,稀释集体收益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按照正常户籍手续,无需征求村组(居民群体)的意见。 那么邓俊户籍所在地为什么增加了这个流程?
据熟悉情况的社区干部介绍,这与板桥社区的特殊性有关,板桥社区由原南塔社区和板桥社区合并组成,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邓俊所原南塔社区并入绵阳经济开发区迅速发展,原农村地区
在开发过程中,集体所有土地需要统一征收,所有员工由原农业户统一转为居民户,有关赔偿按照国家新《土地管理法》的标准解决。 由于农业户口与拆迁赔偿有联系,在办理户口迁移、新增户口等业务时,派出所应尊重当地村组(居民小组)、村居(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上提出的意见,避免因利益分配而发生纠纷。
那个村集团(居民集团)的意见为什么会导致收款呢?
“当时,大家都想通过领取公益金来控制户籍人口的增长。”该社区干部因各种原因在邓俊所所在的原南塔社区进行了拆迁,但没有进行统一的转换,农村居民的身份还属于城市居民 从此,这个社区的户籍人口开始迅速增加。 据社区干部回忆,个别居民频繁结婚、离婚、重新结婚,帮助他人定居。 “有些人在结婚定居后搬到家里,”那个社区的干部说。
由于担心户籍的增加,为了偿还统一征收后的土地费等收益,20世纪90年代,原南塔社区的5组居民代表,对空挂户、再婚迁户、再婚生育子女等,其上的户需要支付1万元至5万元的费用,并缴纳 这也是领取公益金后,居民集团负责人在“上户审批表”上签名盖章的由来。
对于这个约定,邓俊深表怀疑——其一,这个约定制定时,为什么没有征求过他或他的家人的意见? 其二,他再婚生孩子,不是假结婚,这是以维护村子集体利益为名义,阻碍了他给儿子合法办户口的约定,真的合理吗?
带着疑问,邓俊等人也向上级部门反映过这个问题。 池汛街办事处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被指控的缴费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好处。 农村集体经济的好处是村民小组“一事一议”的几个事项,这几个事项属于居民“自治”行为的范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由居民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其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邓俊和家人为什么不知道这个约定,据社区干部回忆,当时是村民代表在村民小组会议上协商起草的约定,邓俊当时家人不是村民代表,所以不知道这个。
3越来越多的疑问
居民表决的一些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是“只要投票就对”。
关于在池增水街举行的说法,许多法学界的专家认为,即使是属于“事件一议”的事项,也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而不是如何提出。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根据,不得作出增加公民义务的规定,但在本例中,要求居民缴费、说明而进入户籍,都增加了公民的义务。
四川大学法学院的王建平教授也同样认为这个村规民约有明显不妥当的地方。 为了使社区管理把社区居民整体的利益放在同等的地位,应该推翻“只要投票就对”的想法。 任何人投票之前,必须明确自己决议的一些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因名义上的多数表决而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他建议上级管理部门对村规民约等进行合规评估,以免复印件和手续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 “村规民约一定要放在法律放大镜下看,具体问题要放在具体文案下评价,大多数居民赞成的未必合法。”
记者还咨询了多位律师,认为任何单位和组织在上户问题上设置超过法律规定条件的,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无效。
另一方面,虽然邓俊等村民不是村民代表,但由于不知道该规定的说法,专家也认为不合理。 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若干事项,会议前村民代表必须挨家挨户征求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同意。
事实上,原南塔社区五组的这一承诺不仅合法性好,效果似乎也很差,未能阻止当地户籍人口的快速增长。 邓俊所居民群体的人口从制定规定时的500多人增加到现在的1000多人,几乎翻了一番。 一位居民告诉记者,落户领取1万至5万元公益金,与住房搬迁的利润相比并不多,不能阻止一个人依赖户籍,实际上异化为以居民群体的名义出售户籍名额。
“原南塔社区五班如果真的想控制户籍人口,就必须寻找更合理的方法。 ”。 熟悉国土事业的人表示,根据他们过去的经验,户籍与收款挂钩,在执行水平上实际上并不能给予太多有效的制约。
记者采访后,邓俊儿子户籍的问题有了转机,未经村组同意,派出所为儿子办理了户籍。 另外,邓俊表示,居民群体调整了相关规定,不再户籍取钱,但要享受分房、申请社会保险等福利政策,必须支付公益金。
(付江四川日报所有媒体记者祖明远)
锐评
要解决基层矛盾,不要“简化”
□四川日报所有媒体评论家张雨
从任何一个角度来看,原南塔社区5组“控制户籍人口增长”的努力都谈不上成功。
事实上,当地人抑制户籍畸形增长的初衷,尽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简化的“收钱”方法,看似积极主动,实际上是急于盈利,不仅不能处理问题,反而跨越了法律基础。
池汛街办事处工作人员同样陷入“精简”误区,他们认为“这几个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行为范畴,由居民群体集体讨论决定”,推卸自己的责任,忽视了作为直接面向群众的行政机关,在推进基础管理中, 这到底是能力问题还是态度问题?
城市化进程中充满了变化,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这也对推进基础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地方政府和自治组织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摒弃“精简”“一刀切”的问题处理惯性,结合新时代特点,建立精细化思维,实事求是,在深入调查研究新问题、新情况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下开拓创新,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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