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拟对14岁刑责年龄“动刀”体现法治与时俱进”
10月12日,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宣布,拟基本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草案二次审议稿在特定情况下,经特殊程序,使用“两条腿走路”分别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另一方面,统一考虑刑法的编纂和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编纂相关问题,在完全专业矫正教育方面进行联系。 (相关文章见06版)
媒体多次报道了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相关信息。 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司法界素有争议,但从民间呼声来说,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远远落后于当今社会,是复杂多变的形势,成为部分少年犯罪的有力借口。 就像那句最冷的话,“我是未成年人,最多关我几天,老子出来杀了你,法律没办法,必须保护我!” 这种心理使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日益提高。
2019年,大连13岁的蔡某杀死了同一个小区,10岁的女孩淇,抛弃了灌木丛。 由于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了3年的收容教育。 “14岁以下不违背监狱”再次成为话题。 今年10月4日,江西省萍乡市第七中学八二班一女学生被多名男女学生轮流扇了巴掌,踢了脚。 警察将暴力侵害的5名学生定为拘留5天的处罚,由于未成年人暂时不执行,同样引起了热议。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关于不应降低狱警的年龄一事,支持降低的呼声越来越高。 例如,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在建议中表示,13岁的少年基本上完小学教育,上中学,具备相当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够理解其实施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在澎湃信息于5月21日开始的微博投票中,1.2万投票人中近83%的人认为未成年人的完全刑责年龄应在14岁以下,另有12%的参与者认为“不设置年龄限制”。
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你即使伤害了他人的健康和生命也应该失去自由,“14岁以下”不能成为无法无天的理由。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是按结果计算,还是按年龄计算,还是结合结果和年龄考虑,修法上一直有两种意见:一是赞成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是维持现状,不变。 这次逐步调整采取中间路线,不全面降低和保持是进步,有利于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也符合民法典的精神,根据民法典第19条,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粹受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国际社会来看,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岁的国家和地区达到64%。 参考英美法系的“恶意补充年龄”制度,治理未成年人恶性犯罪问题:对实施犯罪时年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说明实施犯罪时存在恶意,主观上知道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 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
当然,也必须看到,即使依赖降低狱警的年龄,也不能完全有效地处理所有问题。 刑罚是犯罪管理的一种手段,百病难治,社会问题必须综合治理。 因此,支持降低狱警年龄的代表委员也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比较未成年人的犯罪程度,设置阶段性的多个实体处置措施,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比较有效性,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因此,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封闭”、“开放”,必须在完整的专业矫正教育方面建立联系,促进“保护、教育、管束”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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