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怎么推进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从业”
在重大案件侦查结束前讯问合法性审计工作,是为排除酷刑、非法取证方法取得的非法证据而确立的制度保证。 但是,在执行中遇到了一点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尽快应对。
一、当前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线索来源单一,审计案件少。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的合法性审计工作由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线索来源首先由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日常驻地检察自主发现,渠道单一。 另一方面,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重大案件侦查结束前7天,制作《督促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并送交检察院驻地检察室。 实践中,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仍在探索中,公安机关不熟悉程序,案件侦查期满移送审查起诉时才发现提请检察机关合法性核查的环节被遗漏,重大案件侦查7天前委托检察机关核查的规定已经形成 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基本上无视了重新讯问合法性审计的规定。 另一方面,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院在案件侦查中发现了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的线索,由于不了解重大案件讯问的合法性核查制度,没有移交给驻地检察室,驻地检察室无法及时获得线索。
(二)审计范围不确定,不能规范操作;。 根据规定,重大案件在侦查结束前必须进行讯问合法性核查: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是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金融犯罪、 三是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申诉,提供相关线索或资料,反映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况的其他重大案件。 在实践中,驻地检察官以罪名依据法定最高刑评估案件是否严重,或者与逮捕事务人员商量、协商后,认为由于没有具体规范,在实践中不太容易准确评估。 另一方面,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案件是否结案、案件何时结案、何时移送审查起诉,通常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掌握。 办案人员未及时申请的,漏掉讯问合法性核查环节,目前尚未确定的检察监督纠正措施。 第三,对那些案件,根据职权启动审计程序,也没有具体规范。 需要对审计案件的范围和程序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三)审计做法简单,流于形式。 一是在实践中,审计工作由两名检察院进行,其中一人应具有检察官身份。 嫌疑人在拘留中的看守所进行了审计,做了笔录并录制了录像。 的问句进行讯问,未反映违法讯问情况或者未发现讯问违法疑点的,审计工作终止。 二是在看守所检察人员按照上述既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常常茫然,不清楚讯问的目的和意义。 三是在审计中,涉及讯问侦查人员、相关知情人,调出了相关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等复印件,造成了一些抵触情绪大、不配合、不支持、审计工作的障碍。
(4)审计效果难以实现。 经讯问发现有违法讯问或者有讯问违法疑点的,应当深入调查。 进行法医和体表检查、伤情鉴定、咨询侦查人员、听取辩护人意见、咨询相关知情同意书等。 在查明事实后,撰写了《讯问合法性审计意见书》,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改进工作、向公安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建议。 另外,对酷刑、非法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的,由本院检察长及上级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决定是否进行立案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往往表示没有习性。 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事务检察官在表达信息时核查意见,不知道如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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