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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捞鱼竿溺亡 同行亲戚和鱼塘老板赔了6万元”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25 21:54:02 浏览:

钓鱼可以养活可可·怡和的志向,很受钓鱼伙伴们的喜爱。 但是,对小王一家来说,钓鱼成了一生难以磨灭的痛苦。

今年5月,王先生因被鱼竿拖到水中,同伴王甲停水追赶鱼竿,最后在水中丧命。 9月16日,王先生家属起诉书将王甲、鱼塘承包经营者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最近,法院责令鱼塘业主和同行亲戚赔偿6万元。

钓鱼捞竿很不幸会淹死

小王和小王是表兄弟关系,喜欢钓鱼。 5月23日中午,两人约定去李所在的池塘钓鱼。 李某收到每人30元的费用后,两人离开150米开始了钓鱼之旅。 下午5点左右,钓鱼活动进行到紧张的地方,王先生的钓竿被拖到了鱼塘里。 “拿回来吧! ’这样说着,小王打算脱衣服下水。 王甲说:“水深,太危险了,把钓竿弄丢了吧! 强烈反对。” 但是,小王劝这个不理,说会游泳,不怕。

“南充男子捞鱼竿溺亡 同行亲戚和鱼塘老板赔了6万元”

于是“咚”地跳进水里,不一会儿,只看到小王的双手在水面上乱动,小王看到这情景赶紧下水抢救,但一会儿也没碰到小王,终于靠自己的体力回到岸上,小王

亲属索赔37万元三方提起诉讼

王先生一家表示,李先生作为经营者,将对正在钓鱼的王先生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一个居委会作为案件涉鱼塘的实际所有权人,王甲作为钓鱼伙伴,必须对王先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王一家因未能就赔偿事宜与三方达成一致,向法院投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类费用共计37万元。

在审判过程中,王甲表示自己尽了告知义务、救助义务,对王先生溺水身亡在法律上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基于人道主义,希望给予40000元的补偿。 李先生在鱼塘边上立了一个“观察安全,严禁玩水”的警示牌,说王先生的死亡是自己的过错,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希望能补偿20000元。 一个村委会表示,鱼塘十多年前由李某承包,合同合法,鱼塘用于农业生产,保证附近村民生产生活用水,不参与养鱼、钓鱼,因此与村委会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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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案件涉及的鱼塘已由某村委会在李某建设,由李某负责管理、经营,该建设不需要任何资质,某村委会无选择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鱼塘承包经营者,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李某在鱼塘显著位置设置了安全警告标志,钓鱼活动本身没有安全隐患,小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标志主动打捞钓竿的行为,超出了李某的观察范围。 打捞钓竿是自己淹死的,与李某没有法律因果关系,是意外,所以李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自愿补偿原告20000元,法院同意王甲在王先生下水捞竿前已经进行制止,溺水后也立即下水进行救助。

据此,王甲作为同行者,应尽自己的注意、救助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王甲自愿补偿原告40000元,法院同样同意。

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补偿原告20000元,被告王甲补偿原告40000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叶腾博警告说,钓鱼是一种休闲娱乐活动,但也伴随着风险。 在钓鱼过程中,以生命安全为先,明明知道有巨大的风险,却不听别人制止、警告的行为,必须自己承担其损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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