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金店代卖金手镯 因收据上多了一个顿号 差点要不回来了”
刘先生因急事,将58克纯金(金)手镯寄存在四川平武的金店内代销,在金店会计和收据上就委托销售做了书面记载。 但是,刘时隔三年半想拿回来的时候,被对方告知手镯被拿走了,收据上多了一个标点。
没办法,刘先生把金店会计告上了法庭。 最近,平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先生提供了交接证明原件,但金店会计未能直接提供比较有效的证据,说明涉案手镯被刘先生找回的事实,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根据谁主张举证,金店会计判决刘先生将该场所抵押出售的涉案手镯归还。
相反,收据上多了一个顿号
年10月7日,刘先生因急事,将58克重纯金(金)手镯压在四川平武金店的会计表上,委托代销,双方分别在复印功能收据联(双联单)的不同位置用蓝色圆珠笔书面记载了双方委托销售的事情
其中,钟先生写了一份复印件。 “日期年10月7日,压纯金手镯58克,取6000元,大写陆仟元,发行机构爱惜金店,会计表某某……”其余票据写给刘先生,“纯金人刘某某,压手镯58克,
在双方办理了以上托运手续后,钟向刘先生支付了6000元。 而且,这6000元在出售手镯后,同意从手镯价款中扣除,或者如果没有出售,刘先生将在找回手镯时归还。
年3月,刘先生花了6000元准备去表先生那里拿回手镯,但在收据上签字叫他“拿”后,手镯被拿走了。 然后,钟提供的收据上,刘写的复印件变成了“纯金人刘某,手镯1只58克,拿去,6000元正,大写陆仟元正”。
正因为“带走”两个字后面有顿号,刘先生才没有回自己的黄金手镯。 于是,刘先生把钟告上了法庭。
法院命令金店会计归还手镯
法院审理后,在本案中,刘先生认为要求钟归还手镯。 由于钟先生否认刘先生还“带走”,刘先生必须首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带走”手镯的事实,其次“带走”意味着当时带的6000元钱。
审判中,钟承认从刘那里得到了手镯。 这是因为在代销过程中,钟先生可以解释他系手镯的实际占有者。 刘先生提供了双方所具备的手镯和金钱交接证明原件,刘先生说明了事实和举证对该涉案手镯拥有完全所有权,钟表无权占有的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据达到了说明标准。
审理过程中,钟向法院申请,收据上刘写的“纯金人刘某,手镯一只58克,取、6000元正、大写陆仟元正”字的复印件中,“取”字的复印件时间与刘写的其他复印件时间相同 最终,鉴定机构没能向钟先生申请几个事项进行鉴定。 钟先生不能直接提供比较有效的证据,所以应该说明涉案手镯被刘先生找回的事实,承担无法举证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根据谁主张举证,支持了刘先生要求钟归还被出卖该地点的手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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