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四川确定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办法”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转移、挪用科研经费,以专家身份行贿……这些失信行为被记录在书中,记者从四川省科技厅获悉,四川省11月1日颁布了《四川省科技厅科研失信记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如果不建立学术“裙带关系”,审查专家也会被列入失去信用的记录中
《实施细则》对四川省科技厅主管、主办的各省级科技活动中存在的科研失信行为,从责任主体、认定主体、性质的定义、记录和管理、试点期限等方面提出了22条具体规定。
《实施细则》将科研失信行为定义为常规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前者为11条,后者为19条。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分为申报人承担者、咨询评审判断专家、申报机构承担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四种不同类型。
除此之外,《实施细则》确定了失信行为记录的依据和惩戒期限、调查处的大体和程序等。 与项目申报单位、负担单位比较,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征收私分、截留、侵占、转移、财政科研经费,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退还财政科技专项经费,将被直接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值得观察的是,在这项政策中,咨询、审查、判断专家的失信行为也会被记录在“册”上。 咨询审查判断专家擅自代替他人或委托代评,不遵守咨询审查判断规则或方法。 不了解情况、不知道复印件的意见、签署提案或出具说明书,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审查咨询意见有明显违法认识或出现严重偏差3次以上的,记录为正常失信行为。
接受“问候”的行为失信程度将更加严重。 咨询评审判断专家撒谎骗取科技咨询、评审、判断、监督检查资格的,接受“问候”、“请求”、“游说”等事项,利用严重不良影响的专家身份收受贿赂的相关公司和人员。
寻找“利器”,治理科研诚信失去“顽疾”
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仍时有发生。 《实施细则》能否成为管理科研诚信的“顽疾”的“利器”?
四川省科技厅机关党委书记赵敏表示,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四川省科技厅将按照相关规定,逐步或永久取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建立科研立项、考核专家、项目管理机构的 并以有重大失信行为记录的相关责任主体为日常科技监督的重点对象。
具体来说,对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创新资质认定、科技奖励、作用评定、技术服务等相关管理办法解决。 管理办法未确定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的,通常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为一年,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为三年。
另外,相关部门通过四川省科研诚信新闻管理平台,按照程序客观记录和动态管理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 当然,科技人员不会因为一次失信行为而永久“额定”。 《实施细则》确定,失信行为记录动态管理,解决处罚期满的责任主体,及时被移出名单。
成都理工大学教授黄环表示,《实施细则》的出台,将加强科研全过程的“底线”和“红线”,根据《实施细则》的约束和要求,加强自我管理,严格治学。
为了不被科学研究者“束缚”,科学技术监督必须跟上
目前,正在建立四川省科研诚信新闻管理体系,近期将推进该体系的开通试运行,并将立即聚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生院、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机构的相关情况,推进四川省科研诚信新闻的共享。
记者了解到,该系统相当于四川科研信用的“数据库”,系统在书中记录的失信行为新闻包括责任主体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相关项目名称和号码、违规违纪情况、处罚结果和解决依据、作出解决决定的单位和时间等,
并且,该“数据库”还与各级公共信用新闻平台互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惩戒机制,组织了防止科研失信行为的“天罗地网”,真正做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
“一方面要给科研人员开‘不受束缚’的口子,另一方面科技总监要跟上”赵敏说,要为科技人员减负,四川要加强随机抽查的工作力度,关于在检查中发现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
成都新闻工程大学科研处长朱明表示,《实施细则》操作性强、优势确定,为高校管理工作者提供了确定的指导。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加强科研诚信的过程管理。 (李 迪记者的盛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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