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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 设长江口禁捕管理区”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4 10:00:03 浏览:

根据农业农村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20日发布《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发表了)。 根据《通告》,农业和农村决定扩大江口禁止逮捕的范围,设立江口禁止逮捕的管理区。 其范围是由东经122°15 '、北纬31°41'36″、北纬30°54 '形成的框型区划线,西面被水陆边界线包围。

“农业农村部:扩延长江口禁捕范围 设长江口禁捕管理区”

《通告》指出,为加强和扩大长江禁猎成效,加强长江口水域禁捕管理,清理非法捕捞行为,更好地养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通告》确定,长江口禁捕管理区范围为东经122°15′、北纬31°41′36″、北纬30°54′形成的框型区线,西由水陆分界线包围。

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渔业。 在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水域,从2021年1月1日0时开始实施了与长江流域要点水域相同的禁止捕获管理措施。

《通告》要求在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水域,实行长江流域禁捕管理制度。 禁渔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渔业,停止发放鲟鱼(长江刀鱼)、鲟鱼(凤尾鱼)、中华绒螯蟹(河蟹)、鳗特别捕捞许可证。 上述禁止捕鱼区内有科学研究、监测、育种等特殊需要的,应当取得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专利。

江口禁捕管理区以外的海域,继续实施海洋渔业管理制度。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长江口禁捕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的渔业生产管理,及时调整生产性专业(专利)捕捞许可证的发放规模,清理和取缔各类非法捕捞行为,避免对长江口禁捕管理和水生生物保护效果产生不良影响。

《通告》指出,上海市、江苏、浙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执法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指导下,加强相关部门合作,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开展禁渔推广教育诱惑,严格禁止渔业执法监督管理,顺利实施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各项管理制度

违反本通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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