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
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据介绍,该司法解释共有33条,着力处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突出问题,推进构建激励、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举证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制度。
最高法院民三庭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的要点集中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困难”,通过一系列“组合拳”式的法律规则设计,依法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
该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将提高诉讼的可信度,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积极、全面、准确、诚实地提供证据,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在重复“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进一步细化和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进一步确定掌握证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义务,督促各方积极举证
“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了人民法院有权通过裁定等法律文书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其管理的证据。 包括书证和其他类型的证据。 ”。 该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对妨碍解释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虚假证据,破坏证据或者实施其他证据不能采取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关于与其证据有关说明的若干事项的主张成立。
司法解释还对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司法鉴定、商业秘密保护等作出了规定。 司法解释将于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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