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漫矿业“2·23”重大事故22人获刑”
图为判决现场。 法院提供图
13日,郭勒斯11月13日电(记者 张林虎) 13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布了银漫矿业有限责任企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经营罪及相关职务犯罪等4起刑事案件,造成事故。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左右,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企业利用超员载重违章车辆运输工人时,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经法院审理查明,有关公司人员在监督生产、作业和生产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涉案车辆的经营者,未取得收回报废车辆的资格,非法经营报废车辆、扰乱市场秩序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上述犯罪行为造成井下车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当依法处罚。
最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邹清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其他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起免除刑事处罚。 因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何福洲、张华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对国家公务员司全成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姚玉清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分别依法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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