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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个体住房贷款“商转公”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4 08:06:01 浏览:

最近,《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正式对外发布,细则调整了商转公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将储蓄住房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年龄年限从20年延长到30年。

年3月,武汉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武汉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换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与十年前相比,这次修订作了较大的调整。 本次细则不仅将存款业者可转换住房的住房年龄(以建设年为基准)上限从20年调整为30年,还将存款业者可转换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从20年调整为30年。 武汉公积金中心对此表示,这是为了减轻商转公贷款职工每月还款压力,与目前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的住房年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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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贷款对象方面,以前商业贷款的主要借款人和配偶只要一方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可以申请办理商业贷款。 此次修订将商业贷款的对象限定为原商业贷款的主要借款人。 即只有原商业贷款的主要借款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才能办理商业贷款。 相反,如果原商业贷款的主要借款人不支付住房公积金,其配偶储蓄住房公积金,则不能办理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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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条件也有一定的修改。 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条件之一是从“原商贷发放后正常还款6个月以上”变更为“原商贷发放后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这是为了防止从商业贷款还款的角度转换为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细则中对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住房覆盖数的认定,也有确定规定。 如果贷款人及其配偶婚前,其中一方已经采用公积金贷款结算,目前以夫妻名义申请商转贷款的,由第二套住房认定。 贷款人和配偶在结婚存续期间采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离婚后,一方申请人转贷的,由第二套住房认定。

这次细则还增加了一些规定。 例如,在“最高贷款限额”中,“个人贷款率”超过95% (含)的情况下,建议停止商业贷款业务。 如果这与最近武汉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一致的话。 第十六条强调“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特别强调“原商贷不能转换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根据第十七条,“原商贷住房为联名购买,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婚姻相关联名购房除外)”,首要是为了防止贷款抵押难以落实的问题。

“武汉个体住房贷款“商转公”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年3月出台的细则,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防范个人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服务效能,减轻职工还款压力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该市商转公共贷款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形势新实践的新要求,特别是《武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于年5月1日出台后,该实施细则与新的《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明显不一致。 为了适应新的要求,顺应缴纳职工的新期望,编辑原商业贷款实施细则,补充已编的相关条款,加强公积金贷款的聘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吴冬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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