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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娃重伤获16万元捐助 家人向邻居索赔医疗费被驳回”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4 21:06:01 浏览:

一名4岁女孩在路边玩耍,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邻居突然发病,手握筚刀受重伤。 事发后,女孩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除医疗保险报销外,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共消耗10万余元。 并且,女孩家属通过网络平台捐赠13.7万余元,当地镇政府向困难救助和职工捐赠2.3万余元。

此后,女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附近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多元。 根据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对于女童方面请求的10万余元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网络平台和政府的捐款具有社会性和可比性,捐款足以弥补女童方面主张的医疗费损失,女童方面不能反复主张或因他人侵权行为而受益。

“4岁娃重伤获16万元捐助 家人向邻居索赔医疗费被驳回”

附近的人突然发病,重伤了一个4岁的女孩

2019年5月5日下午,在四川隆昌市鸣石町某村,一名与祖母一起在路边玩耍的4岁少女小雨(化名),突然发病于附近的王某,拿着篾刀割伤了小雨。 受伤的王某从2002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前后住院治疗3次,出院后长时间门诊治疗、服药。

之后小雨被送往隆昌市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右侧枕叶、右侧小脑及左侧颞叶脑挫伤和血肿、枕骨骨折、右侧面部、颈部皮肤软组织挫伤、耳部、后脑挫伤、后脑头皮血肿、吸入性肺炎、外伤性脑梗塞。

小雨在医院住院治疗139天,治疗费用共消耗16.8万余元,除医保报销11万余元外,小雨家属自行支付5.8万余元。 出院后,小雨继续门诊治疗和康复,共消耗门诊治疗费4.3万余元。

女方索赔18万余元,包括10万余元医疗费

事发后,王某的丈夫黄某向小雨家付了40200元。 并且小雨家人通过水滴筹互联网平台获得捐赠114495元,通过轻松筹互联网平台获得捐赠23139元,响石镇人民政府给予困难补助和员工捐赠23786元。

小雨出院后,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赔偿王某和黄某住院医疗费、门诊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29340元、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

小雨方面认为,王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某和王某是夫妻,夫妻共同财产由黄某管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王某个体部分应当用于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庭审中,黄某主张小雨获得赔偿金和社会捐赠,足以弥补各项损失。 因此,他要求法院驳回小雨方面的诉讼请求。

由法院审理

医疗费损失已经由社会捐赠弥补

不能反复主张

据审判,此次事故发生后,小雨方通过水滴筹供、轻松筹供和政府捐款已捐款16万多元,但水滴筹供、轻松筹供和政府捐款具有社会性和对比性,足以弥补小雨治疗费困难的问题,弥补小雨方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 小雨方面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利,因此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小雨伤了身体,造成了人身权方面的损失。 因此,法院支持小雨主张的合理损失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恤金和交通住宿费共计72480元,其主张的医疗费10万元未得到支持。

另外,黄某声称自己没有责任,经过审查,事故发生时,小雨和家长一起在农村户外公共区域玩耍。 伤害是因为王某自身疾病发生的幻听,私自持刀打伤小雨,事故发生时,王某的监护人黄某不在,不在家。 事后回去了。 因此,法院认为小雨及其监护人在这次事故的发生中没有过错,黄某没有举证就尽到监护责任,因此小雨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4岁娃重伤获16万元捐助 家人向邻居索赔医疗费被驳回”

据此,法院认定小雨各项合理损失72480元应由被告方承担,扣除被告支付的40200元后,被告实际应承担32280元。 10月2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小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280元。 赔偿费用由王某个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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