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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收费却不赡养 七旬老太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19 02:00:06 浏览:

过了七旬的吴老太与女儿同居时,受到女婿的侮辱和虐待,心肠冷漠的吴老太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取消对女儿的赠与并归还30万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吴老太的女儿没有履行赠与人和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为由,判决返还11.5万元。

母亲被赶出了家

原告吴老太和被告吴发生了母女关系,据吴老太说,她曾多次给女儿现金。 2000年吴搬到新家的时候,吴给了女儿3万元。 年小吴再次买房后,小吴又给了她20万元。 年吴老太夫去世后,吴先生为父亲买了墓地,之后吴老太给了女儿7万元。

年1月,因健康原因住院的吴老太出院后,被女儿领回家。 两个孩子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女儿小吴承担母亲的养老义务。

年2月,吴老太与女婿激烈争吵,女婿通报吴老太是精神病人,咬了他一口。 老吴说不让妈妈住在家里,第二天,儿子把老吴接回家住。

原告吴老太认为,女儿忤逆老人、侮辱老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取消了对女儿的赠与,要求返还30万元。 的吴先生主张,母亲自愿支付自己的钱的行为都有原因,第一是庆祝,第二是补偿金,第三是垫款,所以双方没有赠与合同,没有返还的法律依据。

赠与可以取消

上海浦东法院经过审理,首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老太是否把钱送给女儿吴先生。 其次,吴老太主张撤销赠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吴老太前两次共支付女儿23万元,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民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授予他人,他人表示接受的,赠与合同成立。 另外,两笔钱是吴老太和丈夫夫妇存续期间赠送的,应认定为对吴老太夫妇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因此吴老太只主张对这笔金额的一半,即11.5万元取消权。

证据显示,吴先生作为吴老太的女儿和有义务的赠与人,在吴老太生病住院期间,吴先生想把吴老太送到养老院,而不作其信息表态。 后来,春节这家人团聚的时候,和吴老太激烈争吵,吴先生的丈夫骂吴老太是“老畜生”,给110、120打了电话。 综上所述,被告吴先生没有尽到作为赠与人应尽的赡养义务,也没有履行作为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原告吴老太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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