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千余万元 男子获刑4年”
年来,陈某以周转或借款他人经商赚取高额利润为名,直接或通过罗某等向社会非特定主体推广以借款方式吸收资金,“借”了颜某、杨某等36人共计271万余元。
年8月,公安机关对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立案调查。 2019年11月4日陈某被逮捕受审,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成都崇州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今年2月11日,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对案件进行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发现,移送起诉的犯罪金额为220余万元,但涉案人数众多,很多犯罪事实尚未查明,也没有收集到部分重要证据。
确保一个月内提起公诉,我院实质上决定提前介入,即由员额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助理以“上传式”引诱公安机关取证。 上传后,检察官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将侦查思路调整为按举报人金额累计认定犯罪额,按相关银行流水认定犯罪额,不仅提高了取证效率,还将此案犯罪金额从最初的移送起诉认定200余万元起最终以2200余万元提起公诉。
并督促检察官自行盘问犯罪嫌疑人,提取银行转账数据等侦查活动,按审判证据标准提取被害人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共200多页,全面客观有效地收集证据。
由于此案受害者全员多、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陈某起初未认罪。 对比这种情况,承包检察官向陈某释法说明道理,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打开了案卷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让陈某最终真诚悔改,认罪认罚。
今年3月11日,崇州市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 3月24日,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9万元。 判决后陈某没有上诉。
“经济犯罪案件证据通常多而杂,检察官第一时间引诱侦查,反复侦查、回流和延期案件,大大缓解了基层警察紧张的问题。 ”。 崇州公安局的探员欢迎这项措施。
因此,崇州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会签署了《经济犯罪案件早期干预工作方法》,成为落地落实“实质性早期干预”的机制。 并设立专门的职工办公室,由会员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定期或应邀到职工办公室,对所有经济犯罪案件开展“实质性早期干预”,落实“一站式”核查,诱惑侦查、补充活动全过程,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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