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个车位停2辆车?业主买车位停2辆车被物业制止 法院最终判决来了!”
近日,上海市民严某因停车纠纷将小区物业企业告上法庭。 本来,严某认为自己购买的产权车面积足够大,而且停放了两辆自己的车来处理自己停车难的问题,这个方法受到房地产的制止,双方产生了矛盾。
在某年闵行某小区购买了房屋和地下车位的产权。 该车位长约6米,宽约5.3米,建筑层高2.2米,建筑面积44.46平方米。 由于当初协议中规定只能停放一辆车,严氏打算在这辆车上并排停放两辆车。
2019年6月18日,严某通报称,被房地产商拦在门口,防止自己的车进入小区。 最后,他只能把车辆停在小区外面,从而产生了高额的停车费。
2019年10月10日,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企业告上法庭,声称阻碍物业合法采用停车场,并在小区公告栏道歉,支付停车费23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主张的两辆车纵向排列的停车方法,在车尾与墙体距离为0.50米的情况下,其车头必然占用部分公共通道,引起了其他车停车的困难和安全隐患。 车头不占用公共通道时,车尾已触及墙体,采用该方法停放车辆,车尾占用规划设计预留的公共部位,不符合安全要求。
严密叙述的停车方法必然占用公共空之间,存在安全隐患。 房地产企业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管制和管理严格的上述行为并不冤枉,也没有侵犯严格的所有权,因此不支持其诉讼要求。
对某一审判决严重不服,认为由于车位位置的特殊性,根据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有权采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因此可以纵向放置2辆车。
24日,上海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用部分和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采用产权车位时,不能只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明确车位专用部分,以车位地上划线范围为限合理采用。 停车位的采用涉及业主共有部位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但严某未提供证据表明该行为已得到小区其他业主的同意。
因此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了业主严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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