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电梯未给犬只戴嘴套或装笼 将处500元以下罚款”
10月12日,泸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已于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确定,在 文明养犬中,公民必须遵守以下规范:未经批准,不在限制饲养区饲养烈性犬。 向狗防疫机构自愿注射狂犬病疫苗,不带取得狗免疫说明的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明确禁止狗进入的公共场所。 带狗离家的,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用牵引绳牵引,避让行人,及时清除狗的粪便。 采取安全措施,如带狗乘电梯,出入人群密集的地方,给狗戴上嘴,将狗放入狗袋的狗笼等。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处罚:对饲养的犬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拒不修改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解决,所需解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带狗出门,未采用牵引绳或乘坐电梯,在出入密集的地方给狗戴口罩,不采取将狗放入狗笼狗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带狗出门,未及时清理狗屎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拒绝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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