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驻艰苦边远地区可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日前,退伍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通知》。 2月21日,退伍军人事务部对该通知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其中指出,对大学生义务兵、兵役部队驻地困难的边远地区(西藏、新疆等)的义务兵家庭,可以适当增发家庭优待金。
退伍军人事务部解读称,《通知》确定了发放标准、发放流程、发放时间等具体要求,平衡兵役义务,鼓励青年入伍国报告,对军队战争准备具有积极意义。 解读为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明确家庭优待金标准,实行城乡统筹。 家庭优待金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的时间开始计算,服务六个月以上发放兵役,不满六个月每六个月发放一次,大致不超过两年。 因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出或提前退役等未服两年以上义务兵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战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实际兵役时间发给。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提升干部,进入军校,事先被选为中士后,不再享受家庭优待金。 另外,义务兵本人应当在入伍前指定家庭优待金受益人。 受益人通常是义务兵家庭的主要成员。 (记者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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