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特殊赔偿案:不让老实人吃亏”
现在,宠物狗伤人的信息时有发生,但大多数情况下,“狗主人”是不会系绳子的。 法律上,“养狗伤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但在具体赔偿过程中,“狗主人”家属偷偷拿出10万“私房钱”安抚伤者,应该视为无偿赠送的精神补偿,还是在饲养者的赔偿中扣除?
近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赔偿案件。 最终,法官继承了“诚信”、“友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善举人寒心”为审判理念,认为应从人身损害赔偿的填空中大致扣除。 纠纷得到了实质性的解决。
事件的再生
女儿遛狗不拉绳子会惹祸
母亲私下给了伤者12万元
去年的一天,接近70岁的罗先生抱着不满1岁的孙女在小区内散步。 突然,从后面跳出来两条狗,无人追赶,其中一只体型较大的金毛犬戳了她,罗先生抱住了孙女,最终孙女没有大的障碍,但罗先生的左大腿粉碎性骨折住进了医院。
那只金毛犬的主人是一个二十出头的女孩,叫老张。 张妈妈王阿姨是退休在家的老人,平时很和蔼,知道女儿养的狗撞人后很内疚,马上赶到医院探望,在家人不在的时候把两万元放在罗的床边,很抱歉。
此后,罗先生未能就赔偿事宜与张先生达成协议,在如何赔偿伤者的解决方案上,张先生和母亲产生了分歧。 张先生希望伤者方面自行制定支出后再根据情况报销,但王阿姨认为女儿的解决方案不利于纠纷处理,要让罗先生“不得受伤、欺凌”,要以更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 因为没能说服母亲,小张一下子把母亲从各方面信息表示赔偿的微信群里挪了出来。
“退群”后不久,王阿姨问女儿和老罗的家人谁先垫付10万元手术费相争,为了安抚感情,她没有和女儿商量就私下联系老罗的家人,交给了10万元现金。 在给钱的过程中,王阿姨希望对方知道这笔钱是她的“私房钱”,与女儿张无关,不要让女儿知道她会给钱,这话被罗的家人私下录制了。
法院审判
以两万元为个人慰劳
用十万元扣除赔偿金
由于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老罗将老张告上法庭,老张提出母亲个人给予的12万元必须在老罗主张的赔偿金中扣除。 罗先生一方反复认为,张先生的母亲是以个人名义基于人道主义向原告个人支付的精神损害补偿,不应该扣除,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张先生母亲出庭作证时表示,来探望罗先生的2万元是自己个人的慰问,可以不扣除,但背后个人支付10万元的真正含义是垫付医疗费,而不是无偿付给伤者,要扣除女儿的赔偿金
受理此案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参与案件的两只狗处于开放跟踪状态,不在饲养者可控范围内,因此必须对狗撞伤罗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金毛犬体型较大,直接碰撞导致罗先生跌倒受伤,他酌情明确了金毛犬饲养者张先生将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另外,高科技法院认为,张先生母亲支付的10万元应予扣除,判决张先生支付剩余赔偿金5万元,驳回了罗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没有上诉。
法官的辩解
坚持“诚信”“友好”的理念
不让老实人吃亏
高科技法院民一庭法官罗良华表示,根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饲养的动物因管制不当造成他人损害,饲养者或管理者将承担侵权责任并予以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出现了涉案犬饲养者的母亲私下给予伤者10万元是否应该在饲养者的赔偿中扣除的另一争议问题。 法官继承了“诚信”、“友好”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善举人寒心”为审判理念,是填补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饲养者母亲给付的背景和初心、支付者与饲养者的特殊身份关系、公平等四个方面吗? 最终,被告全部判决起诉,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具有很高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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