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该谁抚养? 《民法典》在重庆“出手”判第一案”
同居期间出生的孩子,如果发生抚养纠纷,根据民法典应该如何判决? 昨天,重庆晨报上游信息记者从市一中法院获悉,该院辖区江北法院在《民法典》实施第一天,依法审查了王某与史某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案件。 据悉,该案是我市首次适用《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审查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年,王某介绍认识史某,开始同居生活。 同居期间,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两年后,他们生下了一个名叫王小某的孩子。 王小某出生后就和母史某一起生活。
最近,双方就王小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王某向江北法院起诉史某,希望自己抚养王小某。
江北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在本案中,王某和史某的非婚生育王小某不满6岁,是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权益应当特别保护。
考虑到从小就跟着母亲生活,法院认为目前不应该改变王小某的生活环境,王小某认为史某继续抚养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
法官的辩解
对孩子监护权的归属问题
适用于未成年的孩子最有利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危害和歧视。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孩子。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做出了法院正确审理此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
该案结合非婚生儿王小某的成长环境和生活状况,认定母亲史某的抚养王小某更有利于其成长,体现了《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特殊的人文关怀,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全社会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建立优越的家风,在家庭中
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母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父亲或者母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定母子关系。 对母子关系有异议,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母子关系。 该条是关于亲子关系异议诉求的规定,是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是立法上第一个关于确认和否定亲子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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