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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去同行竞争对手企业被“老东家”起诉”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4-25 18:54:02 浏览:

事业期间与企业签订了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但离职后去了与“老东家”竞争的企业。 近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工作人员跳槽被“老东家”起诉要求赔偿。

年1月,黄某进入杭州湾新区某企业,担任总经理助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年9月,双方签订了《职工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的一部分,约定在黄某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两年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该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规定黄氏违约时,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最后一年收入的1倍作为违约金。

年12月,黄某从企业退休。 据计算,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一年,黄某的工资性总收入为42万余元。 从年1月开始,该企业按照以前签署的协议的相关约定,每月向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4万余元。

但是,在“老东家”向黄某支付了22个月近30万元的竞争管制补偿金后,突然发现黄某从本企业离职后不久,进入了与自己有同行关系的对方企业。 老东家认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投诉。

审判中,黄某辩称他辞职后不久与一家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同年3月,他被这家企业派遣到“老东家”的同行对象企业上班。 他退休后去的这家企业和“老东家”没有竞争关系,所以自己没有违约。

法院审理后表示,“老东家”和黄某签订的“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在双方真实意义上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较为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企业向约黄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黄某不遵守协议规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与企业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工作,构成违约,应当退还违约期间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跳槽去同行竞争对手企业被“老东家”起诉”

为此,法院判决黄某退还“老东家”迄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8万余元,并向“老东家”支付违约金42万余元。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出上诉。 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明确本案的认定事实,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最终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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