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好隐私的新闻化和新闻的隐私化 提高民众隐私安全感”
北京日报数字社会必须解决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这也是数字治理本身的复制品。 有学者从新闻隐私权的角度分析隐私权的利与弊,认为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今天,过度限制新闻的采用会影响人们通过新闻共享造福社会,这不符合网络精神,个人新闻被滥用, 个人隐私被侵犯会恶化社会环境,为了维持数字社会的健康运行,必须找出个人新闻的采用和隐私的边界。 无论遇到的问题是简单的还是多复杂的,围绕单个新闻的数字治理,是新闻的收集,新闻的保存,第三是新闻的加工和解决,第四是新闻的采用,每个过程都是新闻的隐私化和隐私性 新闻化的过程比较简单,容易引起人们的观察,但新闻隐私化的过程很多,新闻处于动态的过程往往难以把握和被忽视,因此更值得重视。
数字社会中的个人新闻保护是一个课题,全世界都在努力处理这个问题。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案》生效后,2019年11月,欧盟基本权利局又发布了《人脸识别技术:执法中的基本权利考虑》报告,提出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前需要一个明确详细的法律框架来监管人脸识别技术的引进和采用。 但是,由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场景的多样化和诸多复杂性,制定清晰详细的法律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学科、多行业学术性和应用性的深入研究和探索。 多年来,欧盟和发达国家一直在探索这个问题,在欧盟推出《通用数据保护法》之前,1995年发表了数据保护指南,年1月1日加州顾客隐私法也生效。 因此,国内相关法律也应该尽快出台。 但是,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制定全面的数据保护法并不一定能够应对所有的现实问题,预计新闻社会和智能社会将不断出现新的问题,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的矛盾将会长期存在,但面临的问题将会如何变化
第一个差不多是最低限度的差不多。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面对个人新闻时都遵守这个,不收集不收集的新闻不收集,不收集不收集的新闻不收集。 第二,基本上是高门槛的准入。 开展个人新闻收集工作需要严格的准入制度,对个人新闻的保存、数据安全、业务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 三是基本上是相关受益者的知情同意权。 当事人应当确定公示收集个人新闻的目的、新闻收集的做法、新闻存储、新闻加工、新闻录用的权限和界限、新闻录用的时间、新闻销毁等,确保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 第四,基本上是社会许可。 涉及公共服务的项目必须在社会成员广泛参与和讨论的基础上,在民众充分知情、广大成员同意的基础上实施。 第五个大致是事后救济。 如果没有补救措施,就无法对新闻收集、保存、解决和应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基本上是目的和结果的一致性。 个人新闻的收集、采用的目的和结果必须一致,不能随便改变。 七是基本上确定的责任负担。 新闻收集者必须确定新闻保存、保护、招聘的风险,确定该过程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责任,才能实施。 第八个大致是时限的大致情况。 对收集的新闻要严格设定录用和留存期限,在收集新闻之前要约定销毁新闻。
当然,光有这些是不够的,应该根据数据管理和隐私保护实践进行必要的调整,应该根据法治化的道路一点一点编程化,形成可操作的严格规程。 在重新认识数字社会隐私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建立产权清晰的制度框架,公司可以合法收集、利用数据,个人新闻保护需求具有治理基础。 目前,杜绝个人新闻滥用和个人新闻无边界收集,严格划清新闻采写和加工边界,严禁比较个人新闻过度整合,营造良好的新闻采写环境,提高人们隐私安全感,社会中青放心采写新闻资源,数字化 (作者王俊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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