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一审宣判 警惕侵犯个体新闻等新型违法犯罪”
最近,宣判了“脸部识别第一事件”的一审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原告郭兵合同利润损失和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了包括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新闻。 驳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今时代,数字经济和科技使商品交易跨时空,流通更加迅速,这必然涉及到个人新闻的保护问题。 顾客因大数据、人脸识别、云计算、共享个人新闻而变得方便,也有个人新闻泄露的风险。
近年来司法机关调查的侵害公民个人新闻的犯罪明显增加。 围绕非法获取、利用公民个人新闻,还衍生出新的违法犯罪形式,如协助他人打开微信账户、制作、销售证件照片的生成器软件等,很可能成为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共犯。
前几天,央视在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上宣布,2元钱可以买到上千张脸部照片,但5000多张脸部照片的标价不到10元。 如果这些包含个人新闻在内的脸部照片落入不法分子之手,照片所有者有可能遭遇精准诈骗,此外,该脸部新闻还可能用于洗钱、黑涉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此,全国人大法工委近期发表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提出在公共场所设置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是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显著的提示标志。 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新闻只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不得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 此次草案确定了解决个人新闻的基本大体,即新闻解决者与公民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注重与民法典、数据安全法草案、电子商务法等规范的协调,构建了个人新闻保护的法律框架。 另外,草案还将应对自动化决策、人脸识别、“人肉”公开、跨境流动等热门社会问题,有望最大限度地统一效率、安全与价格的关系。
另外,互联网与之前流传下来的产业融合形成了新的产业行业和新的商业模式,从而产生了多种新兴职业。 例如,网络播音员的直播带货已经成为受欢迎的职业,但因直播带货而引起的混乱也相继发生。 年第三季度,全国12315平台共收到“直播”相关投诉举报2.19万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7.9 %,仅“直播带货”的需求就占了近6成。 “直播”相关投诉举报数量前五位的公司都是头部EC平台和短片平台,占“直播”总需求量的11.81%。 其中,产品质量疏于管理、采用过度包装的广告语等,诱导客户冲动性费用、售后服务难以保障、诱惑未成年人、损害客户权益等问题也较为突出。 一点点的直播平台为了吸引流量,甚至不惜以身试法。
为此,今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特别适用于通过网络社会交流、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查明商品和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新闻或链接 网络中继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中继进行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评论功能。 这要求对网络交易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上述征求意见稿还设立了许多禁止条款,特别是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客户。 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的,通过编造、教唆、胁迫、威胁进行虚假、误导性评价的,不得删除、隐匿、编辑、评价前置、评价后置、混淆不同商品和服务评价等不正当解决手段进行评价 不得有虚假实物、虚假认购、虚假收购等虚假营销行为等。 网络交易经常看到数字、照片等新闻,隐形交易背后的隐形监管者应该经常维护市场秩序,维护顾客的合法权益。
新业态的形成主要依赖于社会分工细化和领域融合等路径,网络技术是社会分工精细化和科学技术发达化的结果,法律滞后总是赶不上新事物的快速发展速度。 另一方面,应该对新事物保持必要的宽容,而不是动不动就以违法经营的名义进行完全的责备。 另一方面,违法犯罪也是有规律的,就像预测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样,也必须警惕新业态环境下的违法犯罪问题。 如何界定新业态下经济行为的违法性,在考验立法者智慧的同时,也考验司法者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的水平和妙方。
(作者: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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