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经营企业欠下巨额债务 四川一女子被判共同担债三千余万元”
最近,住在四川攀枝花的吴先生还在忙于投诉。 由于前夫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她被判和其他几个人一起承担了3000余万元的债务。
2年前,吴先生的前夫因贷款、合同诈骗被判刑3年6个月。 由于无力还债,债权人黄某向法院起诉冷某和妻子吴等,要求偿还借款利息3024万元。 年10月,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先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与丈夫冷某等人一起偿还这笔债务。
吴先生说这笔钱是前夫为经营企业而借的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我和黄某完全不知道。 我也没在借条上签过字。 他(前夫)也没有给我买不动产,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为什么要我来还钱? ”。
更令人无法接受的是,20多年前,父母登记在她名下的房产,如今价值上千万元,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她名下的财产,偿还这笔债务。 但是,由于吴先生的父母提出异议,目前这笔财产被搁置。
前夫欠债不还
因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被判刑
吴先生是攀枝花仁和区的人,去年认识了寒冷的某,一年后进入结婚殿堂。 “我认识他的时候,他和别人创办了汽车服务企业。 ”。 吴先生表示,年经股权变更,前夫冷某和刘某分别占股权的50%,刘某为企业法人代表和执行董事,首先销售进口车辆。
年初,前夫经营的企业债务无法偿还,债权人纷纷催债。 因欠债问题与前夫多次争吵,于去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根据记者得到的判决书,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11月,刘某、冷某等投资成立攀枝花市某汽车服务有限企业,刘某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冷某主要负责销售业务等。 从年到年,被告人刘某、冷某是建设汽车服务有限企业的新办公楼,背负着大量债务无力偿还。 刘某、冷某为了获得资金归还债务,两人商量伪造假手续向银行贷款,具体由被告人冷某处理。
经法院审理,刘某、冷某为偿还企业债务,采取诈骗手段,骗取银行借款245万元,天津某融资租赁有限企业资金178万余元,骗取的上述资金均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为合同 年4月,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4年,冷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院一审判决后,刘某、冷某提出上诉,但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两人正在服刑。
债权人起诉偿还3024万元利息
法院要求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吴先生说,前夫冷某正在服刑,但债主们并没有停止追债,她也参与了很多债务诉讼。 “他(前夫)借的钱太多了,一开始企业为了购买土地不能从银行抵押,只好民间借贷。 由于无法偿还债务,只能进行循环贷款,通过拆除东墙弥补西墙的方法来累计债务,据估计,截至目前,所借利息将达到1亿元以上”。
年2月,债权人黄某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冷某、吴某、刘某、唐某(刘某的妻子)、企业共同还债3024.77万元,法院于当年2月、5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吴先生说在成为被告之前,她知道有这笔巨额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冷某、刘某和该企业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当成为共同的还款主体。 其次,如果发生本案的欠款,冷某和吴先生、刘某和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债务主张权的,由夫妻一方承担债务主张权, 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个人债务约定的情况,或者可以说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说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因此吴先生和唐先生应当与冷某、刘某和企业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年10月16日,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冷某、刘某、该企业、吴某、唐某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连带偿还黄某借款本金2897万元、利息127.77万元。 并向黄某支付自去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2897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另外,吴先生说,法院判决后,黄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她名下的财产。 她10岁时,父母将部分房产登记在她的名下,现有价值近千万元,“我和父母提出异议,目前这笔房产被搁置”。
“对于这3000万人的债务,真的负担不起。 我现在在一家企业工作。 我还带着两个孩子。 一个6岁,一个3岁,压力特别大。 ”。 目前,吴先生正在委托律师准备资料,准备办理投诉手续。 她说:“如果有希望,不管结果如何,我都会试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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