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废旧电瓶200余吨 连云港7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诉”
凝固金属,大量购买废旧铅酸电池,组织人员非法分解和加工冶炼,随意排放铅废气废渣,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对孙某等7人涉嫌环境污染依法提起公诉。
10月的天气,秋天的天气很清爽,此时的农村应该是秋天繁忙的景象,但是连云港市海州区某村的养猪场,经常装满电池的卡车进进出出,然后钻头响起,刺鼻的气味四散,已经
2019年10月,孙某、欧某、郑某、唐某、徐某等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无污染物解决设施的情况下,协商共同出资,在海州区某村郑某所有养猪场共同开设“小工厂”,从废旧电池中还原铅锭。 工厂建成后,孙某联系卖方收购废旧电池。 在准备提炼铅的设备和材料的过程中,孙先生加入了还原铅的微信群,在这个微信群中,销售铅酸电池、销售火炉、回收铅的东西,可以说是烧铅所需的一切。
2019年10月,孙某打电话联系在微信群里发现的韩某,表示韩某愿意帮助收集废旧电池,高价收购。 韩某承诺,在未仔细核查孙某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格、公司委托手续、收购用途的情况下,向孙某销售废酸电池。 他和同事刘某共分7次向孙某销售220吨废旧铅酸电池,每吨售价9千多。
孙氏等人将电池分解后出售外壳,将电池极板等解体物运入养猪场境内自己建造的工厂,雇佣刘氏等人用火冶炼铅后,出售铅获得非法利益。
孙某等人在海州区某村养猪场自行建设的现场进行了火法制冶炼铅锭,调查了冶炼项目的选择、生产规模、技术、装备及环境保护等不符合《再生铅领域准入条件》,项目生产过程未按要求采取较好的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过程中废气、废水排放、原料及固废暂存等过程产生的污染物在一定范围内污染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在一定范围内造成持久性重金属铅污染。 检查结果表明,事件发生地附近许多地方土壤铅含量超标。
经检察机关审查,孙某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尤为严重,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明显,证据确凿,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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