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0条到107条 新修文物保护法补了那些短板”
国家文物局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财产保护法(修正案)》的(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注重调查研究,多次注重问题导向,凝聚各方共识,向相关专家、地方文物主管部门和88 中央国家机关征求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
多次改变问题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可以沿着时间线倒退,看其脉络。
文物保护法于1982年11月公布,经过5次修改和1次修改。 现行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在2002年进行了修改。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文物事业迅速发展面临着新形势的新任务,迫切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 地方文物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呼吁修改文物保护法,适应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年10月,中辩、国辩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
前几天,国家文物局就文化财产保护法的制定公开征求意见后,受到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多次引导问题是这次文物保护法编纂的重要大体。 编纂与新形势新要求不一致的规定,完善新时期迫切需要的重要制度,要点处理场所反映强烈问题,补足短板强弱项目,满足社会关注,满足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诉求。 而且,文物保护法的编纂多次得到广泛参考。 例如,借鉴资源类立法和文化行业立法的经验成果,观察借鉴近年来的文物保护地方立法和国外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等。
从80支扩展到107支
关于现行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和意见征集稿,可以看出前者为8章80条,后者为9章107条。 最初制作副本有几个方面。
首先,丰富完整的立法目的、文物的定义和类型。 根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确定文物的概念和革命文物、文化景观等文物类型,提出按 国际通行的100年代线认定可移动文物。
其次,加强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 根据意见征稿,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规定地方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 确定设立非国有文物收藏机构的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加文物保护利用,规定文物安全事业纳入地方政府审查,并规定文物捐赠、境外归还文物的优惠措施。
第三,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 意见征集稿提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制度,确定未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备案手续和保护措施。 并且,根据征求意见稿,完全不可移动的文物保护计划制度。 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要求。 增加提出不可移动文物降级取消制度的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 完全建设工程考古管理制度,考古经费受政府保障,完全确定考古出土文物移交制度。
第四,加强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 意见征稿提出要确定文物收藏机构非营利法人的性质及其终止后的藏品分配流程。 馆藏文物的认定和等级明确相关流程。 支持文物收藏单位文创产品开发作为发挥馆藏文物作用的措施,鼓励提高馆藏文物利用率,加强文物展览管理。 健全文物收藏机构收藏文物的采购、借用、交换等制度。 提出馆藏文物降级退出制度。
第五,进一步规范文物流通,加强市场监管,加强文物出境管理。 意见征集稿是为了便于市场监管和执法,细化禁止买卖的文物类型而提出的。 并提出公益、市场、公司法三种文物鉴定途径,确定鉴定经营服务实行许可管理。
关于监督检查增设专门章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增设了专门章节,加强了文物保护监督检查。 意见征稿提出要加强文物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国家文物审计制度和文物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 确定文物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的行政检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 进一步确定文物的安全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情况,监督重大文物行政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责任事故。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因保护力度弱,文物严重破坏或安全隐患突出的,可以要求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商,限期改正。
国家文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增设监督检查专用章是保障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有力手段,也是近年来相关行业立法的通行方法。
免责声明:南亚报业网汇集了全国高质量的优秀网站推荐给网民,给站长提供免费网址目录提交收录的一个窗口,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