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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经济反垄断 该来的还是来了”

文章来源:中国小康网 发布日期:2021-05-06 18:18:01 浏览:

网络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的号角终于响起。 上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平台经济行业反垄断指南(意见征集稿)》(以下简称《指南》),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息显示,资本市场反应强烈,略有网络上市公司股价下跌。

《指南》为什么变得如此强大,成交记录多么创新的“双11”在它面前黯然失色? 因为与网络行业的反垄断相比,它更“认真”。

在过去的20年中,宽松的政策环境推动了新闻网络领域的迅速发展,也在新的商业模式的成长空期间被赋予。

但是,平台经济给顾客、商家带来了便利,垄断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专家表示,大型网络平台公司利用技术特点和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会扼杀许多创新行为,还可能损害顾客和中小企业的利益。 因此,对比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是迟早的事。

此次发布的《指导原则》反响较大的是,专门讨论了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 这向外界传达了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强烈信号。 此外,《指导原则》涉及这一领域的许多重要问题。

例如,迄今为止媒体关注的“二者择一”、“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vie (可变利益实体)架构相关的经营者集中”等。 这些问题是老问题了,但是至今尚未确定的反垄断法和处罚,没有得到比较有效的抑制,不仅是顾客的痛苦、商家的痛苦,也是监管部门执法的痛苦。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律师指出,目前反垄断法的实施门槛非常高,如果依赖受损盈利公司的自力救济,存在法律价格高、举证难、维权久等问题。 另外,现行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执法也存在规定不充分、效率不高的问题,《指南》明确了以前有争议的部分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

以相关市场的定义为例,这是认定垄断行为的第一步。 但是,由于存在细分市场,如何界定很困难,反垄断事业往往难以开展。

《指南》确定了相关市场定义的案例分析大体上,不同类型的垄断案件对相关市场定义的实际诉求不同。 在特定情况下,只要直接事实证据充分,依托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相当长期且损害效应明显,难以或非常难以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未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为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这有助于执法部门跳过第一个层面,更好地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

“网络平台经济反垄断 该来的还是来了”

另外,“二者择一”的问题由来已久,但由于电子商务法等处罚力度小,有时会发生这种行为。 今年“双11”前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对“二选一”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只规定了1万~3万元的罚款,与反垄断法的处罚不可同日而语。

此次发布的《指导原则》确定了“二选一”或其他具有相同效果的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限定交易行为,这有助于更好地抑制“二选一”行为。

总之,《指导原则》的出台,可以为反垄断执法人员提供可操作的规则,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顾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期待《指南》早日落地并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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