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后出车祸身亡 同行两人担责赔偿”
闲暇时,约三五个朋友吃饭喝酒,这已不是常事。 但是,饮食和饮酒也必须注意“做好事”,如果发生大灾难,作为组织者和同饮者,很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在广州市黄埔区,5名年轻人一起吃饭喝酒,其中一人酒后驾驶摩托车失控摔倒,死亡。 到底谁要为这次不幸的事故负责? 一起吃饭的其他4人要赔偿吗? 最近,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得出了判决结果。
吃完饭后,一个人死于交通事故
2019年12月23日18点30分左右,小彬和被告小波、小贤、小森和小贤妻子的小时表共5人在广州市黄埔区某市场附近的鱼腥草馆吃饭。
小森在该饭馆工作,从来不认识彬先生。 吃饭的时候,宾、小波、贤、森在喝酒。
贤先生询问警察时说:“晚饭后,我告诉他在新田村的朋友小杰的烤鸡小屋预约了晚上,所以大家一起出去新田村继续吃晚上。” 截止到当天20点30分左右,宾利等5人在吃完晚饭后,走到恩先生经营的烤鸡段继续晚上,宾利、森先生、贤先生都喝了2瓶750毫升装的啤酒。
小波当天23点左右,把摩托车钥匙放在桌子上后,答应坐小森的摩托车先离开烤鸡框。 贤先生在小波离开后约30分钟结账,然后乘坐钟表驾驶的轿车离开。 宾最后开着小波,开着留下的无车号摩托车出了酒吧。
23时56分,小彬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车失控倒地,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过重于12月27日死亡。
广州市交通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以下简称黄埔交通事故认定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小彬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安全头盔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属于这种事故。
业主和聚餐组织者必须承担责任
黄埔区法院一审后判决被告小波赔偿155994.65元。 被告的小贤赔偿为51998.22元,另外,被告小森补偿1500元。
判决后,小波不服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办理法官黄埔区法院一级法官张惠滨指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侵权责任主体及各主体的过错比例。
首先,小波作为摩托车的全员,对摩托车有管理义务。 因此,小波在明知小彬饮酒的情况下将摩托车借给小彬,有过失,应依法对小彬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小贤邀请小彬等人过夜结账,是聚餐的主办者,对集会参加者负有注意、说服、通知、扶助、照顾等责任。
第三,小森在聚餐前并不了解小彬,他只是暂时有意参加集会,并不是活动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负责提醒、照顾、说服、扶助等其他参加者。 但是,考虑到小森希望基于人道主义补偿1500元,法院同意了。
第四,小彬作为晚餐的主办方,晚饭时大量饮酒,过夜也继续饮酒,对自己饮酒的结果负全部责任。
根据彬先生、小波先生、贤先生、森先生的过失程度,法院应对彬先生死亡的结果负80%的过失责任,小波先生负15%的过失责任,贤先生负5%的过失责任,森先生不需要负责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提供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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