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生效需要满足些什么条件?”
转租合同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一种,因为其生效首先应满足房屋租赁合同的常规生效条件,如当事人相应的行为能力、含义真实、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经过法定手续等。 除此之外,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房屋租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比较有效,尚未终止;
首先,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基础,只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未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才可能生效。 其次,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只有承租人具有合法的租赁权,才有资格将租赁的房屋租赁给第三方。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对房屋没有租赁权,当然没有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人的租赁权消失了,也没有转租的资格了。 人没有转租房屋的权利的情况下,转租合同当然也无效。
(二)经出租人同意;
转租的权利基础是承租人的租赁权,但是转租必然影响出租人的利益,另外,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一般都同意承租人自己采用房屋,获利租赁。 因此,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这反复意味着出租人租赁的房屋也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借给第三方。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出租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房屋出租给他人。 ”。 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转租,必须签订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应当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依照本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出租人的同意可以表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允许转租人转租,也可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出租人同意转租人转租。 但是,任何时候同意时,都应采取明示的方法,不得默示同意。 另外,出租房屋的数量、期限、用途等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超出出租人的同意范围。 另外,城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租赁房屋或者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合同当然也解除。
二次承租人实际上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其法律地位是承租人,二次承租人只是为了与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区别,确定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 因此,二次承租人必须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要求,法律、法规和规则对承租人主体资格有限制的,完全适用于二次承租人。 根据《城市私有住宅管理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公司事业单位不得租赁或者变相租赁城市私有住宅,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这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机关、团体、部队、公司事业单位不得成为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中的二次承租人。
(四)适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合同。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必须适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否则,就不会有效。 例如,除非出租人和租赁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不得超出房屋租赁合同的范围。 转租合同的期限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届满,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但是,租赁人和租赁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总之,房屋租赁合同只有满足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通常要件和上述特别要件两者,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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